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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我省拟集中修改涉及职工权益的三部法规 300人以上公司的董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
3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关于集中修改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拟对《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进行修改。
《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分别于2007年、2010年制定,《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于2002年制定、2013年修订,自实施以来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全省各级工会在推进民主管理、集体协商和企业工会工作等方面,积累了成熟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同时也面临着劳动关系灵活化、劳动就业无界化、劳动关系领域矛盾多发等新形势新问题,有必要对这三部条例进行修改完善。”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说。
拟修改的《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完善了职工代表结构,规定:“职工代表由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会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代表不得高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企业女职工所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相适应。有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劳务派遣职工代表。”同时,补充了职工董事规定,增加“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企业工会和工会工作人员违法责任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责任。
拟修改的《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突出重点任务,补充“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作为企业工会任务;增加“推动和督促企业执行国家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开展技能型岗位产业工人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并建立与职工技能等级相适应的待遇保障机制”;将企业工会基本职责扩充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
拟修改的《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将条例的适用对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开展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同时,补充集体协商内容,增加“技术工人薪酬激励”。为了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条例还规定“平台企业以及平台合作用工企业,与依托平台就业但未形成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集体协商的,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