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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03-06 14:2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0年3月4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湖北省教育厅厅长  陶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项目。经过前期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不断修改完善,2020年2月16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将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学校安全是教育事业发展、学生成长成才的保障,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宁幸福,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老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保护学生生命安全。

我省现有各级各类学校16838所,教职工78万人,学生979万人,总计1057万,教育人口超过了全省总人口的六分之一。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省政府于2018年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19年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为我省学校安全工作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但学校安全工作仍然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新问题,亟需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机制,为我省学校安全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二、指导思想

在草案审修过程中,我们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与贯彻执行上位法的要求和国家的政策方针相适应。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第十九次代表大会、十九届四中全会、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强化安全发展理念,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机制;二是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回应校内交通安全管理、校园欺凌、校闹等实际问题;三是吸收我省成熟的实践经验。将我省学校安全抓节点、抓预防的经验做法,以及我省学校人防、物防、技防、心防、阵地防、环境防、机制防等“七防建设”的有效做法吸收到法规中。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学校安全责任体系。草案将“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作为基本原则,在总则中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在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相关职责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对政府职责,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对部门职责,草案专章对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公安、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分别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针对举办者、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等不同主体,草案分别提出了要求,建立起系统的预防、处置学校安全风险的责任体系。

(二)关于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学校对校园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为此,草案在总则中明确公办学校主要负责人及民办学校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在第三章具体规定了学校在安全教育与管理方面的各项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明确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和管理人员,确定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二是规定了学校对学生、学生家长、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和方式;三是明确学校应当按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防卫器械、技术防护器材等,加强校门口安全管理和信息化管理;四是针对未成年学生、幼儿的特点,规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上下学时段维护校门口秩序、拥挤场所时段专人疏导、停放机动车辆等内容;五是对当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学校食品安全、卫生安全、宿舍安全、校外活动安全、实习安全等方面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此外,草案还规定了学校建立隐患排查制度、考勤制度、合法用工制度以及关注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学生、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等方面的内容。

(三)关于学校周边安全管理。学校安全工作除了关注校内安全,还需要各级政府、政府部门、社会各行业共同净化周边区域,营造良好安全环境。为此,草案第四章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部门协作的学校周边综合治理机制,规定了建立学校安全区域制度、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并对学校周边治安防控、道路交通安全防控、食品安全防控、文化安全防控等作出安排。基于我省防溺水工作特点,专门规定每年5月至10月集中开展防溺水宣传教育,组织隐患排查,完善防护设施并进行巡逻劝返。

(四)关于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做好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依法妥善处理矛盾纠纷,才能维护良好的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为此,草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了学校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设,对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以及安全事故预警作出规定;二是对新闻媒体报道学校安全信息、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信息作出规定;三是对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处理机制进行了明确;四是针对实践中多发的家校纠纷甚至“校闹”现象,对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及其他校外人员、学生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一些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五是对学校承担责任及尽职免责情形作出了规定。

以上说明并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