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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06-05 16:5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0年5月31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厅长 王祺扬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中小企业是推动我省经济增长、创新发展、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截止2019年底,全省共有各类企业135.51万户,同比增长10.43%,中小微企业占比99%以上;规上工业企业15589家,中小工业企业占比98.1%;中小企业纳税3012.79亿元,占全省税收总额的57.5%;新增城镇就业92.15万人,中小企业占比90%以上。2019年,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全省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25038.73亿元,占全省GDP的比重为54.6%,比上年同期提高0.4个百分点。

我省2005年制定出台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湖北省实施办法),至今施行15年,已不能适应新时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17年9月1日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位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为了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应当相应修订我省实施办法。二是我省多数中小企业存在产业层次较低、创新能力不强、抵御外部风险能力较弱等问题,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从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完善和细化相应制度。三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省中小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更加突出,生存与发展压力持续加大,迫切需要加大扶持保护力度。为了改善我省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发展,修订湖北省实施办法,既非常及时,又十分必要。

二、修订过程和基本思路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湖北省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高度重视,提出明确要求。省经信厅认真落实,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安排,成立了由厅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同志分别任组长和副组长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兵强将与武汉理工大学专家团队组成起草工作专班,开展湖北省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的调研、修订工作。一是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在全省开展中小企业问卷调查、专家座谈研讨、实地调研、相关部门沟通等调查研究工作,形成对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现实需求、迫切问题等方面的体系性认知,奠定湖北省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起草的基础。二是科学设置法规架构。对比国家上位法,借鉴外省实施办法,承继原实施办法的合理内容,吸纳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在此基础上科学设置湖北省实施办法基本架构及主要内容。三是扎实开展审前程序。为给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一部有较高质量的湖北省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起草专班多次进行征询研讨,反复修改完善,报经省经信厅党组会审议,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在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之前,省司法厅对修订草案送审稿认真进行了审核把关,在武汉、宜昌、襄阳、黄石、十堰五市开展书面调研,通过函调征求所在地区相关职能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及一县一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建议;还书面征求了17个省直部门的意见建议,邀请法学专家进行立法论证,并在网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在书面调研、征求意见、审查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湖北省实施办法修订草案。4月2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在起草修订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基本思路:一是“一致性”。修订草案中,凡是与中小企业促进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不一致、有抵触的内容,进行删除或修改。二是“不重复”。中小企业促进法及相关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详细规定的内容,修订草案一般不再作重复性规定。三是“可操作”。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内容,修订草案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必要的细化和完善,以便于执行。四是“有特色”。将我省近年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通过法规形式予以固化。按照上述审修思路,进行依法立法,废旧立新,增强新修订法规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将现行湖北省实施办法由36条增加到53条,并对应国家上位法设立了10个章节。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财税支持

一是规定专项资金,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适时扩大规模(第七条)。二是规定发展基金,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九条)。三是规定其他基金,鼓励政府投资基金带动社会资本支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创造(第十条)。

(二)关于融资促进

一是规定普惠金融,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发展社区支行、小微支行,向县域和乡镇延伸网点和业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第十三条)。二是规定直接融资,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小企业通过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直接融资(第十四条)。三是规定间接融资,明确完善担保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制度,建立担保保险风险补偿机制等,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

(三)关于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

一是规定创业扶持,明确对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给予创业扶持(第二十一条)。二是规定创业场地,明确中小企业可以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中小企业创新基地、孵化器的载体房屋可以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第二十二条)。三是规定创新支持,明确在现代技术手段运用、承接转化科技成果、参与核心技术攻关、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保护知识产权、创新服务机构、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创新支持(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三条)。四是规定市场开拓,明确在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政府采购、开拓境外市场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市场开拓支持(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

(四)关于服务措施和权益保护

一是规定服务机构建设,明确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关公益性服务(第四十条)。二是规定人员培训管理,明确经信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关基础性服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三是规定中小企业权益保护,明确中小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和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受到法律保护;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履行与中小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四是规定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明确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规范对中小企业的收费行为;对因法定规划调整等导致中小企业受损的,建立补偿救济机制,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