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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11-28 07:4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9年11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厅长 吕文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汉江条例是1999年制定的,条例对于推进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是十九大以来中央和省对水污染防治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考察长江经济带发展时指出,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5月,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总书记再次强调“要认真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坚持流域上下联动治理……切实改善提升水环境质量。”2018年7月,省委书记蒋超良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实施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三水’协同共治,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因此,迫切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将中央和省关于水污染防治的新精神新要求体现在条例之中。二是上位法已作了全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修订,2017年又进行了修正,现行汉江条例在谋篇布局、主要内容、重点任务等方面均与《水污染防治法》不相适应。三是现行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管理机制不顺、缺乏统一规划约束、流域部分支流污染严重、生态水量不足、水华现象严重等,亟需加以修订。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省生态环境厅作为草案的牵头起草单位,厅党组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党组会议研究部署,全面担负起起草工作的政治责任、领导责任和组织责任。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的指导下,制定了修订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起草工作专班,选择了立法技术支撑团队,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了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有序开展立法相关工作。今年5月,起草工作专班前往十堰、襄阳、荆门、孝感、仙桃、潜江、天门、武汉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并参考、借鉴了其他省市水污染防治立法经验,形成了草案初稿。7-9月,我们以书面或专门会议等形式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汉江流域各市州人民政府意见,并邀请专家进行了论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初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草案送审稿。10月,将草案送审稿报省政府。省司法厅收到此件后,征求了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的意见,进行实地调研,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草案已经2019年10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

三、修订的总体思路与原则

草案以《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为依据,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制度措施和工作要求,主要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一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规划先行,严格环境准入,完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保障制度。二是综合施策,突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手段,突出汉江流域重点领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三是强化责任,从严管理。强化政府责任,明确企业义务,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四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引导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优化,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6章50条,主要修改、增加了以下内容: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

根据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新要求、新特点,继续深化政府对汉江水环境质量负责的指导思想,在总则中明确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规定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鼓励科学研究和推广适用技术。进一步明确了水污染防治考核目标内容。

(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新增了流域岸线管理、排污口管理、水环境信息通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等规定。针对目前汉江流域生态补偿方面存在的补偿机制落实不到位,上下游跨界地区生态补偿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参照财政部相关指导性文件,规定省政府应当支持汉江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以及困难地区转移支付的支持。

(三)强化饮用水安全保障

汉江沿线城市均将汉江干流或支流作为主要饮用水水源地,草案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仅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防范制度,而且管控措施更加严格,如规定了负面清单管理、船舶水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制度等。

(四)针对流域特点强化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措施

增加了“标准与规划”一章,规定汉江流域执行本省汉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工业废水管理方面,新增了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城镇污水管理方面,要求污水集中处理、处置主体规范管理污泥,建立台账;在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规定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禁养区并进行规范管理;在船舶污染防治方面,要求各类作业船舶应配备污水、垃圾处理和收集设施,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配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设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加强风险管控和水生态保护

针对汉江流域普遍存在径流量减少,流速减小,水体自净能力下降,纳污能力降低,水华现象频发的问题,规定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水量分配与生态补水调度方案,保证生态用水需求,同时应控制水电工程生态流量。为提高汉江流域环境承载能力,规定应加强流域水体藻类的监测、预警和预报。规定工业聚集区以及矿山开采等经营和管理单位,应当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采用防渗、防漏等措施,防治地下水污染。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汉江水域利用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提供除成品快餐之外的餐饮服务等。

(六)严格法律责任

根据汉江流域水污染特点和防治重点,对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超标和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在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或水产养殖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