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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04-07 14:30   [收藏] [打印] [关闭]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用,保障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统筹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湖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全面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模式,落实刑事诉讼主导责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等职能,开展引导侦查、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工作,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格执行罪刑法定、证据裁判和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依法指控证明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把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依法创新监督方式,监督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以及刑讯逼供、违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等问题,依法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

加强刑事审判监督,依法监督纠正定罪不当、量刑失衡、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

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健全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监督模式,依法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超期羁押、久押不决、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脱管漏管等问题。

三、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以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导向,全面履行民事检察职能,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加强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效调解书,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

依法加强民事审判程序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监督纠正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中止或终结诉讼、违法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严重超审限等问题。

加强民事执行监督,依法监督纠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超标的执行以及违法采取执行措施、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问题,促进解决执行难。

加强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监督,探索建立联合防范、发现和制裁机制。

四、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履行行政检察职能,完善多元化监督格局,维护行政审判公正,维护行政机关执法权威,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加强对行政诉讼裁判结果、审判程序以及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注重在诉讼监督案件中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探索建立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依法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行为,依法督促纠正。

五、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认真执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充分运用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监督方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创新方式方法,参与和促进社会治理,对依法履职中发现的制度缺失、监管不力、重大风险防范化解乏力等问题,及时向主管、监管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堵塞漏洞、履职尽责的检察建议,推动形成社会治理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职能作用。

探索建立实施行政检察报告制度,通过专项工作报告、综合性报告或者其他报告形式,综合分析行政执法、行政审判和行政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制度缺失、管理漏洞、失职渎职等倾向性、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向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充分发挥促进法治湖北建设的职能作用。

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建立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通过案件办理、检察建议、工作协调机制促进职能部门履职,强化未成年人司法的双向、综合、全面保护。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推动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七、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加强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智慧检务建设。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强化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健全上下级人民检察院接续监督机制,完善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工作协作机制,加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配合,形成法律监督合力,发挥法律监督整体效能。

应当完善法律监督实施机制,运用询问、查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查阅案卷材料、勘验、鉴定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为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提供依据。

建立健全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检察权运行和监督管理新机制,自觉接受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侦查机关的工作制约,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监督员监督,深化检务公开,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断提高法律监督公信力。

八、人民法院、侦查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支持配合法律监督调查工作,依法办理法律监督事项,共同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平台建设,健全重大案件和疑难问题会商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协调配合。

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的案件,应当及时审理,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并决定是否再审;依法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支持配合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法律监督中对审判等案件卷宗正卷、副卷一并调阅。

侦查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犯罪线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提出的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意见,应当及时依法办理并书面反馈结果;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相关业务信息数据及案件材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刑事案件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协查等工作;建立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听取人民检察院意见机制。

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共同推动监管信息、监控视频互联互通、在线监督,及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重大情况,配合人民检察院同步监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支持巡回检察改革。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的衔接工作,完善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创造良好条件,落实检察建议和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和配合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对于不依法协助和配合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报有关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通报同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

九、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监察委员会以及社会各界应当为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支持、配合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经费,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公安机关对于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聚众围攻等方式干扰、阻碍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应当依法查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援助、公益保护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支持;与人民检察院共同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推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紧密衔接。

监察委员会应当完善监察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工作,依法处置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妨碍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问题。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宣传,提高法律监督的社会认知度、权威性和公信力。

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完善人大监督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衔接机制,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