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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农业转型升级与产业兴旺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乡村宜居
第四章 文化建设与乡风文明
第五章 基层建设与乡村治理
第六章 公共服务与城乡一体
第七章 资源配置与服务保障
第八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考核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等国家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促进。
第三条 乡村振兴应当坚持党管农村工作、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农民主体地位、乡村全面振兴、城乡融合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各部门统筹协调、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机制。
设区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决策参谋、政策指导、推动落实和监督检查,其他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振兴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的保障制度,确保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乡村振兴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适时公布乡村振兴规划和实施方案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实施的考核监督,将规划实施成效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引导、鼓励社会力量支持服务乡村振兴,推动各类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依规参与乡村振兴,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乡村振兴参与机制。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衔接,健全稳定脱贫长效机制,持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改善。
第二章 农业转型升级与产业兴旺
第十条 实施国家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严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
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推进地方储备粮与中央储备粮的协同运作,鼓励加工流通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开展自主储粮和经营。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划定和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稳步提升耕地质量。实施国家农业节水行动,加快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达标提质,建设重大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第十二条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科技自主创新水平、成果转化水平。
培育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创新主体,建立健全各类创新主体协调互动和创新要素高效配置的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
建设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吸引更多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到科技园区落户,培育国际领先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一批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和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网络,通过研发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实现科技成果市场价值。
第十三条 健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创新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方式,支持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农技推广,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加强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
第十四条 推进农机装备和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支持薄弱环节适用农机研发,促进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集成配套,加快主要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
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加强12316农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农业综合信息服务水平。加强农业遥感、物联网应用,提高农业精准化水平。
第十五条 实施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建立健全质量兴农评价体系、政策体系、工作体系和考核体系。
加强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实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
推进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实施产业兴村强县行动,推行标准化生产,培育农产品品牌,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支持江汉平原重点发展特色农业、鄂东地区重点发展现代农业、鄂西地区重点发展生态农业,建设油料、蔬菜、小龙虾、大宗淡水鱼、茶叶、食用菌、中药材、水果、畜禽等农业全产业链。
第十七条 大力发展现代农产品加工业,支持发展适合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经营的农产品初加工,支持县域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建设农产品专业村镇和加工强县。
统筹农产品产地、集散地、销地批发市场建设,加强农产品物流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发挥乡村资源、生态和文化优势,发展适应城乡居民需要的休闲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健康养生、养老服务等产业。
第十九条 鼓励发展家庭农场,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水平,鼓励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联合体,落实财政、税收、土地、信贷、保险等支持政策,扩大新型经营主体承担涉农项目规模。
落实扶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政策,鼓励新型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建立契约型、股权型利益联结机制。加快培育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一家一户提供全程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条 实施特色优势农产品出口提升行动,扩大高附加值农产品出口,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加强“一带一路”农业国际合作,培育跨国农业企业集团,提高农业对外合作水平。
第二十一条 健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发展农产品期权期货市场,完善农业风险管理和预警体系。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乡村宜居
第二十二条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
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健全耕地草地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分类有序退出超载的边际产能。
健全水生生态保护修复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开展退耕还湿。
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有效防范外来生物入侵。
第二十三条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畜禽粪污处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弃农膜回收、病虫害绿色防控,开展农业绿色发展行动。
加强农村水环境治理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农村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推进重金属污染耕地防控和修复。
严禁工业和城镇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加强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落实县乡两级农村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建立省以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
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地方在重点生态区位推行商品林赎买制度。
健全地区间、流域上下游之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建立生态产品购买、森林碳汇等市场化补偿制度。
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推行生态建设和保护以工代赈做法,提供更多生态公益岗位。
第二十五条 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结合实际普及不同类型的卫生厕所,推进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条件的地区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
第二十六条 科学规划村庄建筑布局,大力提升农房设计水平,突出乡土特色和地域民族特点。
推进通村组道路、入户道路建设,整治公共空间和庭院环境,消除私搭乱建、乱堆乱放。
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集中连片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综合提升田水路林村风貌,促进村庄形态与自然环境相得益彰。
第二十七条 全面完成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或修编,推进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
建立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管护长效机制,发挥村民主体作用,鼓励专业化、市场化建设和运行管护。
推行环境治理依效付费制度,健全服务绩效评价考核机制,完善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
依法简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招投标程序,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
第二十八条 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鼓励将河长湖长体系延伸至村一级。
推进河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立界工作,加强对水源涵养区、蓄洪滞涝区、滨河滨湖带的保护。
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等各类保护地保护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允许集体经济组织灵活利用现有生产服务设施用地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主体,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1-3%治理面积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扩大商品林经营自主权,鼓励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开展林权收储担保服务。
第四章 文化建设与乡风文明
第三十条 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采取符合农村特点的有效方式,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
第三十一条 推动基层党组织、基层单位和农村社区有针对性地加强农村群众性思想政治工作。
加强对农村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应对解读,健全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机制,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农村社会心态。
深化文明村镇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县级及以上文明村和文明乡镇的占比。
第三十二条 保护、利用乡村传统文化,实施农耕文化传承保护工程。
划定乡村建设的历史文化保护线,保护文物古迹、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农业遗迹、灌溉工程遗产。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
实施乡村经济社会变迁物证征藏工程,鼓励乡村史志修编。
第三十三条 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按照有标准、有网络、有内容、有人才的要求,健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发挥县级公共文化机构辐射作用,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现乡、村两级公共文化服务全覆盖。
培育挖掘乡土文化本土人才,开展文化结对帮扶,引导社会各界人士投身乡村文化建设。
推进文化惠民,公共文化资源要重点向乡村倾斜。活跃繁荣农村文化市场,丰富农村文化业态,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监管。
第三十四条 规划引导乡村特色文化产业,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农耕文化产业展示区、特色文化产业乡镇、文化产业特色村和文化产业群。
第三十五条 完善群众文艺扶持机制,鼓励农村地区自办文化。
传承和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群众性体育活动。
鼓励开展群众性节日民俗活动,支持文化志愿者深入农村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章 基层建设与乡村治理
第三十六条 大力推进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负责人,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提倡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员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中党员应当占一定比例。
加强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引导其始终坚持为农民服务的正确方向。
第三十七条 整体优化村党组织带头人,加大从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本乡本土大学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中培养选拔力度。以县为单位,逐村摸排分析,对村党组织书记集中调整优化,全面实行县级备案管理。
健全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机制。通过本土人才回引、院校定向培养、县乡统筹招聘等渠道,每个村储备一定数量的村级后备干部。
全面向贫困村、软弱涣散村和集体经济薄弱村党组织派出第一书记,建立长效机制。
第三十八条 加强农村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教育引导广大党员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
加强农村流动党员管理,注重发挥无职党员作用。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定期走访慰问农村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三十九条 将抓党建促脱贫攻坚、促乡村振兴情况作为每年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巡视、巡察工作内容,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抓好中央政策落实方面的作用,加强对落实情况特别是涉农资金拨付、物资调配等工作的监督,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严肃查处发生在惠农资金、征地拆迁、生态环保和农村“三资”管理领域的违纪违法问题,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严厉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
第四十一条 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完善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规范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选举办法,健全民主决策程序。
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等,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
创新村民议事形式,完善议事决策主体和程序,落实群众知情权和决策权。
全面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健全村务监督机制,推行村级事务阳光工程。
第四十二条 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将各项政府涉农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向基层延伸,创新监管方式,推动执法队伍整合、执法力量下沉,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
加大农村普法力度,提高农民法治素养,引导广大农民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公益法律服务。
第四十三条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动社会治安防控力量下沉,加强村民群防群治队伍建设。
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黄赌毒盗拐骗等违法犯罪,依法加大对农村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打击力度,整治农村乱建庙宇。
完善县乡村三级综治中心功能和运行机制。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持续开展农村安全隐患治理。
第四十四条 建立道德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实现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干群融洽。
深入推进移风易俗,开展专项文明行动,遏制大操大办、相互攀比、“天价彩礼”、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深化农村殡葬改革。
第六章 公共服务与城乡一体
第四十五条 把国家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放在农村,促进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资源向农村倾斜,逐步建立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十六条 高度重视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推动建立以城带乡、整体推进、城乡一体、均衡发展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
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每个乡镇至少办好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完善县乡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
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统筹配置城乡师资,并向乡村倾斜,建好建强乡村教师队伍。
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有针对性地设置专业和课程,满足乡村产业发展和振兴需要,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
第四十七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加快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以乡镇为中心,建立具有综合服务功能、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机构,与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农村特困供养服务、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相互配合,形成农村基本养老服务网络,鼓励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及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做好农民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
第四十九条 完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基本实现每个乡镇都有1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卫生室,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全科医生,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稳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
第五十条 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
加强培育社会组织,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以及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置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引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等方式,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以及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
第五十一条 支持各类群体围绕乡村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开展创业活动,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鼓励地方设立乡村就业创业引导基金,加快解决用地、信贷等困难。
第五十二条 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合理引导产业梯度转移,创造更多适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会,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引导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支持就地就近就业,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基地建设。
结合农村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鼓励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就近吸纳农村劳动力务工。
第五十三条 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加强乡镇、行政村基层平台建设,扩大就业服务覆盖面,提升服务水平。
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打造线上线下一体的服务模式。
第五十四条 不断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符合条件的未落户农民工在流入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以及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
第七章 资源配置与服务保障
第五十五条 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完善配套政策体系,支持新型职业农民通过弹性学制参加中高等农业职业教育。
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保障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
第五十六条 加强农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和乡村人才定向委托培养制度,探索通过岗编适度分离、在岗学历教育、创新职称评定等多种方式,引导各类人才投身乡村振兴。
建立自主培养与人才引进相结合的人力资源开发机制。建立城乡、区域、校地之间人才培养合作与交流机制,全面建立城市医生教师、科技文化人员等定期服务乡村机制。
第五十七条 重视农业科技人才,全面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乡村和企业挂职、兼职和离岗创新创业制度,保障其在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
探索公益性和经营性农技推广融合发展机制,允许农技人员通过提供增值服务合理取酬。
第五十八条 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吸引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下乡担任志愿者、投资兴业、包村包项目、行医办学、捐资捐物、法律服务等方式服务乡村振兴事业。
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允许符合要求的公职人员回乡任职。
第五十九条 建立健全农村干部队伍培养、配备、管理、使用机制。
拓宽县级“三农”工作部门和乡镇干部来源渠道,把到农村一线工作锻炼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注重提拔使用实绩优秀的干部。
第六十条 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现承包土地信息联通共享。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在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前提下,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六十一条 探索具体用地项目公共利益认定机制,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建立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多元保障机制。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和途径。
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第六十二条 统筹农业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农业农村发展。
根据规划确定的用地结构和布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配中可安排一定比例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专项支持农业农村发展。
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实行县级备案。
第六十三条 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第六十四条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允许县级政府通过村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对利用收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业务管理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向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并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六十六条 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优化财政供给结构,推进行业内资金整合与行业间资金统筹相互衔接配合,增加地方自主统筹空间,加快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
支持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用于支持乡村振兴、脱贫攻坚领域的公益性项目。推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改革,鼓励地方政府试点发行项目融资和收益自平衡的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有一定收益的乡村公益性项目建设。
第六十七条 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将所得收益通过支出预算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推广一事一议、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农民对直接受益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让农民更多参与建设管护。
第六十八条 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回归本源,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
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上市、新三板挂牌和融资、并购重组。支持重点领域特色农产品期货期权品种上市。
第八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考核
第六十九条 建立乡村振兴重大事项、重要问题、重要工作由党组织讨论决定的机制,落实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
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责任,推动各级干部主动担当作为。
第七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乡村振兴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和支持基层大胆创新。
第七十一条 各级审计、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对乡村振兴资金安全和绩效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体系,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乡村振兴政策、开展乡村振兴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七十三条 鼓励团体、组织和个人参与、支持、配合乡村振兴工作,省人民政府对做出突出贡献或显著成绩的团体、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乡村振兴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