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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9-30 02:49   [收藏] [打印] [关闭]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厅长  肖伏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充分发挥立法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引领、推动、规范、保障作用,制定出台《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十分必要。

一是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乡村振兴工作决策部署的需要。中央2018年一号文件要求强化乡村振兴法治保障,抓紧研究制定乡村振兴法的有关工作,提出各地可以从本地乡村发展实际需要出发,制定促进乡村振兴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省委2018年一号文件也提出要制定促进乡村振兴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因此,及时制定条例,加快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为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

二是加快法治湖北建设进程的需要。厉行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内容。及时制定条例,使党中央决策部署成为地方性法规的制度化安排,实现促进乡村振兴的重大改革与创新于法有据,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推动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依规实施和参与乡村振兴,能够为我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法治保障和依据。

三是保障乡村振兴发展目标如期实现,体现湖北特点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湖北,提出了“四个着力”“四个切实”的殷殷嘱托。通过地方性法规解决制约乡村振兴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能够切实增强权威性和公正性,更好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体现时代特征和湖北特点。

四是总结我省乡村振兴工作实践经验,解决乡村振兴工作现实困境的需要。近年来,我省在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中积累了诸多有益经验,可以提炼总结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用以指导和规范乡村振兴工作的持续推进。

二、起草过程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2018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制发了立法工作方案,按照时间节点细化了工作任务和步骤,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省农业农村厅领受任务后随即成立工作专班、启动相关工作,2019年1月完成初稿,3月中下旬征求了17个市(州)和部分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的意见。4月底根据农业农村部在江西南昌召开的乡村振兴立法座谈会精神,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7月初向省政府提交了条例送审稿及有关说明。省司法厅在审修过程中,书面征求了16个省直部门和8个地方政府的意见;听取了宜昌、恩施等地基层党政组织和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邀请10个省直部门负责人和相关法学专家进行了立法论证评估;在网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程指导和参与立法活动,为提高法规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9月2日,《条例(草案)》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框架结构及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九章七十五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9条。主要明确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编制以及实施、监督考核。并对做好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的有效衔接作出规定。

第二章为农业转型升级与产业兴旺,共12条。主要从粮食安全、农田建设与保护、农业科技创新、农技推广服务、农业机械化、特色产业发展、农产品加工、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对建立健全现代农业生产体系、产业体系、经营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与农业转型升级作出规定。

第三章为生态保护与乡村宜居,共8条。主要从美丽乡村建设、生活垃圾处理、乡村水体与流域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性安排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四章为文化建设与乡风文明,共6条。主要对思想道德与思想政治工作、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特色文化建设、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等方面做出规定。

第五章为基层建设与乡村治理,共9条。主要对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农村自治组织建设、基层法治建设等方面做出规定。

第六章为公共服务与城乡一体,共10条。主要对公共服务均等化、农村教育、养老保障、医疗保险与服务、社会救助、关爱服务、就业创业服务与援助等作出规定。

第七章为资源配置与服务保障,共14条。本章为条例的核心内容,主要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宅基地管理、投融资服务等方面作出规定,为乡村振兴提供制度保障。

第八章为组织实施与监督考核,共6条。主要是明确责任、建立机制,对审计与财政监督、绩效考核和表彰奖励、检举控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第九章为附则,共1条。主要是规定条例的实施时间。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明确工作机制和职责。《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二)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二章农业转型升级与产业兴旺第十一条,通过立法划定和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两区划定”是保证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重要制度性安排,为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奠定了制度基础。

(三)对发展现代农业提出具体措施。第二章农业转型升级与产业兴旺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等对农业产业化、农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以及新型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扶持政策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促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四)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针对农村文化基础设施薄弱,特别是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短缺等问题,《条例(草案)》第四章从农村公共文化建设、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以及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五)补齐农民共享发展成果不充分的短板。为支持农民创业就业,增加财产性收入,《条例(草案)》第七章依据《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对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等进行了规定。

(六)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条例(草案)》第五章专门对农村基层党建作出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