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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1年5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湖北省农业厅厅长 祝金水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我现就《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我省是畜牧大省,畜牧业已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畜牧业的发展,2008年和2009年连续两年拿出1亿元专项资金扶持生猪生产,在政策的激励下,全省万头以上规模养猪场发展迅猛,已建成标准化万头猪场439个,数量居全国第一位,共建成各类养殖小区11060个。2010年我省畜牧业继续保持较快发展的态势。畜牧业产值连续3年超过千亿元大关,在大农业中畜牧业实现了“三分天下有其一”。随着畜禽养殖生产方式的转变,动物疫病也发生了变化,由于免疫压力加大,病原微生物不断通过变异来适应生存环境,导致新的动物疫病不断发生。2004年以来,我省相继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猪链球菌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亚洲1型和A型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对我省畜牧业稳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动物疫病防控形势日益严峻。
1999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加强我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促进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我省的实施办法应当根据上位法的调整和实际情况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
因此,修订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动物防疫工作,完善动物强制免疫制度,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动物防疫保障机制,对有效遏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订的过程
国家施行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后,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将修订实施办法列入2009年预备项目,2010年度计划项目。为加快立法步伐并确保质量,省农业厅迅速成立了修订实施办法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针对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分别赴武汉、荆州、荆门、黄冈等地进行专题调研,并多次召开由全省畜牧兽医系统的专家、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畜禽生产、经营者参加的座谈会,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进行认真的研究讨论,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于2009年2月完成了送审稿,报请省政府审议。2009年5月,省政府法制办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2009年6月,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农业厅先后到宜昌、荆州和鄂州等地开展了立法调研,并根据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2011年2月28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活禽经营市场的管理
为了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管理,更有效地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修订草案第十四条规定:“活禽经营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活禽经营市场分离、休市、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活禽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台帐,并在经营地点公示活禽产地和检疫证明”。
(二)关于城市养犬防疫
目前,城市养犬问题已经较为突出,成为群众关心的焦点。以武汉市为例,全市有犬20余万只,每年有6000以上的市民被犬咬伤,因狂犬病引发死亡的病例逐年上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议案提案,要求解决城市养犬问题。为此,修订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城市饲养犬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免疫接种,办理动物免疫证明。负责城市养犬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凭动物免疫证明办理准养登记手续”。
(三)关于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安全使用动物产品
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学生食堂、中小餐馆等是我省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大量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通过餐饮行业直接上了餐桌,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极为严重的安全隐患。针对这一问题,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四)关于动物诊疗
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行为,是防范人畜共患病发生和动物疫病流行的必要措施。特别是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是患病动物与流动人员广泛接触的公共场所,通过规范动物诊疗机构行为来控制病原、切断传播途径,能有效地防控动物疫病。为此,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动物诊疗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五)关于设立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目前,省政府批准设立了23个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在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期间,每天24小时进行查证、验物、消毒,充分发挥了预防动物疫病传播的作用。但随着养殖业快速发展和养殖方式的转变,畜禽调运日益频繁,加上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在流行病学上已无明显季节性,一年四季均可发病。这些疾病多发生在高热高湿的夏季,发病急、传播快、范围广、危害大,稍有不慎就给养猪业带来毁灭性打击。自2007年起,按照农业部的要求,省农业厅每年都要向省政府请示将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上路时间由4月底延长至9月底,以避免动物疫病传入我省。因此,从动物防疫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为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省人民政府可以在省际间主要公路、高速公路等出入口设立临时性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查证、验物、消毒等动物防疫工作”。
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