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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草案)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1-06-02 07:27   [收藏]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监测、可追溯体系建设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七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与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八条  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分类管理制度,结合本省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并公布全省重点管理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强制免疫计划和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流行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全省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