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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12-07 07:2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0年11月30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以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教科文卫委员会委托,现就《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科协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科协条例》的必要性

1996年,湖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了《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以下简称《科协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规范科协工作的地方性法规。14年来,全省各地加强学习宣传,出台配套政策,强化监督执法,有力地促进了《科协条例》的贯彻落实,为我省科协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科协工作又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适时修订《科协条例》十分必要。

修订《科协条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科学发展观是党和国家重要的战略指导思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挥科技的支撑作用,提升公民的科学素质,建设创新型国家,加快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创新创业人才的培育,已成为全社会面临的重大历史任务。运用法律手段,进一步明确科协工作的指导思想、组织性质、工作定位,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增强科协服务经济建设的能力,正是科协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修订《科协条例》是贯彻落实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促进科协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国家先后制定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大大加快了科技事业的法制化进程。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科协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特别是充分发挥科协及其所属的自然科学和部分交叉学科学会、协会的作用,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咨询和意见,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搭建平台,为推动自主创新、强化学术自律、拓展创新能力等,都极大地增强了科协的职责,丰富了科协工作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将这些新任务、新要求明确下来,有利于科协事业的发展。

修订《科协条例》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一系列重要指示的需要。2007年省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科协工作的意见》(鄂发〔2007〕8号)。2009年10月,省委专门召开了全省科协工作座谈会,就推动新时期科协事业发展进行了新的部署。科协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为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必须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对科协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省委、省政府关于科协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反映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概括了科技发展、创新、应用的新特点,将其纳入新修订的《科协条例》,既有利于科协工作,又可有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科协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2008年1月,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马海扬等10名代表联名提出了《科协条例》的修订议案。当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到5年立法规划中,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了立法计划争取审议项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随即开展了修订《科协条例》的调研工作,先后赴山东和省内部分市州听取意见。组成工作专班,认真研究国家有关法律和兄弟省市制定的同类法规,统一认识、汲取经验。《科协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多次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了院士专家和科技工作者代表、法律专家、省直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与此同时,委员会还将征求意见稿发送到市州人大,并在襄樊市、十堰市召开座谈会,收集修改建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就《科协条例(修订草案)》中的重要条款召集省财政厅、科技厅等省直有关部门进行了充分协调,并达成了共识。在此基础上,工作专班数易其稿,形成了目前的《科协条例(修订草案)》,并经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对《科协条例(修订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科协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定位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作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是全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领导下的人民团体。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发挥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科协工作的根本使命。按照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以及中央和省委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对现行《科协条例》进行了修订,明确了科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动员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展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己任,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科协要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在促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同时,按照中央的有关指示精神,明确要求科协要在科技工作者中倡导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不畏艰险、勇攀高峰的探索精神,团结协作、淡泊名利的团队精神,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奉献精神;恪守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密切合作的职业道德;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

(二)调整《科协条例》的内在结构顺序以及落实有关法律的规定

我们遵循法律专家的意见,在保持现行《科协条例》不设章节和条文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按照立法依据、科协性质、科协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定位、会务治理原则、组织体系、业务活动、保障条件、法律责任等内在逻辑关系,重新调整了条文顺序,较好地反映了科协组织和工作的内在逻辑要求。

同时,现行《科协条例》出台后,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两部法规中均对科协组织和科技工作者承担的法定社会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对应国家相关法规,我们对现行《科协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进行了部分修订,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关于科普设施和出版物的有关规定,在《科协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九条中有了明确规范。

(三)关于保障措施

1996年,我省《科协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科普经费投入应在各行政区域总人口人平均0.10元的基数上,年实际递增幅度不低于10%”。这项规定有力地保证了各级人民政府对科普事业的投入。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财政对科普事业的投入逐年加大。2007年,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科协工作的意见》[鄂发(2007)8号],明确了全省科普经费为人均0.30元。截止2009年省委召开全省科协工作座谈会时统计,有13个市州人均科普经费均达到了0.30元的水平,86%的县(市、区)达到了0.30元以上的水平,其中武汉市达到了人均2.60元。同时,根据国家统计局确认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统计年鉴(2009)》看,中部6省科普事业人均投入的平均水平是0.62元,西部10省区科普事业人均投入的平均水平达到了1.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确定的原则,即“对科技事业的投入应高于同期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结合近年来我省实际情况进行测算,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同意,《科协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对科普经费投入应在各行政区域总人口人平均0.50元的基数上,年实际递增幅度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

(四)对部分法律条文及表述方式进行了调整、规范或增删

现行《科协条例》中,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等处表述有不够规范的地方,本次修订时进行了调整、规范或增删。如根据2006年1月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将现行《科协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县及县以上科协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又如在现行《科协条例》第二十五条中,根据科协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增了第二款,即“科协反对伪科学、反科学和学术不端行为,对从事伪科学活动、反科学活动、学术不端行为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揭露、抵制和谴责”。

以上说明连同《科协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