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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1年7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湖北省地震局局长 姚运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订工作是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的需要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共9章93条,条文数量和篇幅均比修订前增加了一倍,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更加突出了科学发展观和以预防为主、全面防御的要求,在具体制度上吸收了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的实践经验。
现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以下简称《现行办法》),是2001年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仅19条。为更好地贯彻《防震减灾法》,确保国家和我省防震减灾目标的实现,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更新原有的防震减灾指导思想,充实有关具体制度。
(二)修订《现行办法》是维护我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
我省地质构造、断层活动和新构造运动复杂,历史上发生过33次破坏性地震,其中6级以上地震3次,曾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2005年以来,江西九江及我省地震频度明显增强,蕲春、随州、荆州、竹山、秭归等地接连发生强有感地震和破坏性地震,给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影响。此外,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堤、汉江干堤、三峡工程、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工程等重大工程设施一旦遭受地震破坏,将对我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为维护人民财产安全,需要通过修订《现行办法》,落实具体制度和有关防震减灾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修订《现行办法》是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需要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相同单位国土面积上的经济总量越来越大,同等级的地震将造成越来越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全社会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防震减灾工作越来越成为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现行办法》,明确有关责任和具体制度,可以更好地落实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大力消除地震安全隐患,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起草《修订草案》的过程
省人大、省政府对《修订草案》的立法工作高度重视。近几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省政府副省长郭生练以及省政府法制办多次就《修订草案》开展立法调研,多次听取省地震局的工作汇报,对《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给予了有力指导。
从2009年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实施之日起,我省配套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工作就随之进入准备阶段。2009年和2010年,我们多次组织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全省地震系统以及有关专家开展了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的学习和研讨会。在学习上位法、充分吸收周边省份立法成果的基础上,经过多次的讨论和调研,于2009年初形成初稿。之后,经过多次征求基层部门意见,于2010年5月形成《修订草案送审稿》报省政府。省政府经过征求和吸收有关省直部门意见、网上征求意见、制度廉洁性评估等立法程序,于2011年5月23日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修订草案》的结构和篇幅。
2001年通过的《现行办法》不分章共19条,《修订草案》共9章42条,新增了“防震减灾规划”、“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监督检查”等内容,“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等内容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细化,篇幅增加约一倍。这样安排结构和篇幅,一是与《防震减灾法》保持一致,二是更有利于体现防震减灾工作的系统性和全面性。
(二)关于强化各级政府的防震减灾领导责任
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强化了各级政府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责任。根据这一变化,回良玉副总理在2010年1月召开的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为贯彻《防震减灾法》关于政府领导责任的规定,《修订草案》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细化和补充:
1、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并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经费保障。
依据《防震减灾法》,我们在《修订草案》第四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将防震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障防震减灾工作需要。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震减灾专项资金”,并明确了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这样规定,一是响应了国务院提出的“年度目标责任”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市、州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政府加强防震减灾投入。
2、加强各级政府在防震减灾宣传和地震应急演练方面的领导责任。
加强防震减灾宣传,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提高防震减灾意识,是减轻地震灾害的有效手段。根据《防震减灾法》的规定,我们在《修订草案》第七条中进一步将各级政府和部门及相关单位的责任细化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三)关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科学合理地确定并实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是降低地震灾害损失的关键因素。为贯彻《防震减灾法》的这一要求,《修订草案》在以下2个方面做了细化和补充。
1、《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依据国家规定,对不同类型和不同区域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作了细化规定。这一规定将《防震减灾法》中散见于不同条款的“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工作汇总起来,体现了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系统性,更加便于执行。
2、《修订草案》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将抗震设防作为村镇规划编制的强制性内容,使村民建房避开地震断裂带和抗震不良地段。对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公用建筑以及因扶贫搬迁、移民搬迁、灾区重建等而集中建设的村民住宅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并鼓励农村村民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建设住宅。
(四)关于群测群防工作。
群测群防工作在地震短临预报、灾情信息报告和普及防震知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修订草案》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1〕4号),对群测群防工作作了相应规定。
一是在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开展防震减灾工作”。二是在第七条第二款确定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三在第十八条鼓励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并规定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处理。
(五)关于一定规模以上爆破作业的告知制度。
一定规模以上的爆破作业会对地震监测和分析产生干扰,影响震情判断,可能引发群众对地震的恐慌。例如,一次齐发爆破用药相当于4吨TNT(炸药爆破当量的单位)炸药能量的爆破作业,大约相当于2.5级地震的能量,我省曾有过因未告知而对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造成干扰的先例。因此,在现行管理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爆破单位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告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完全必要的。我们在《修订草案》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爆破单位应当在实施一次齐发爆破用药相当于4吨TNT(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作业前,书面告知爆破作业实施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并在《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针对不告知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及《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