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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2-01-29 08:1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1年11月28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  程传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必要性

各级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1996年7月24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规定》已经施行15年。在此期间,代表法先后作了两次修改,对代表建议的提出和办理程序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中发〔2005〕9号文件也对代表建议处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另外,在代表建议办理的实践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代表对建议的界定不够清楚,提出的内容和形式不够规范,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不够高等。原代表建议办理规定的内容覆盖面较窄,有些内容与修改后的代表法的规定不一致,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和工作需要。同时,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都只对本级代表建议办理作出规定的做法,结合我省各市、州在代表建议办理中也分别制定了本级的办理规定的实际,在征求各市、州、县人大代表工作部门的意见时,普遍认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代表建议处理办法仅限定为省本级为好。因此,为了保证省人大代表更好地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使代表建议处理工作更加规范和更具有可操作性,提高办理实效,在总结以往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草案的形成过程

从2010年开始,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就着手调研代表建议处理办法的制定工作:一是去年上半年,委员会组成三个小组分赴全省各市、州、直管市开展调研工作,听取各级代表、代表工作部门对于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二是向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书面征求对制定代表建议处理办法的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梳理。三是今年11月初分别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座谈会,征求对草案初稿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讨论稿。11月18日,委员会会议对讨论稿进行了讨论。11月21日,主任会议对草案稿进行了审议,决定将草案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根据代表建议的提出、交办、办理、监督等各个环节,共分6章、32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四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五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第六章“附则”。

(一)关于总则

在总则部分,草案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代表提出建议的范围,有关国家机关、组织的办理职责等。一是草案规定,“代表建议是指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是草案规定,“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草案第二条)。三是草案规定,“办理代表建议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认真负责地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并负责答复”(草案第三条)。四是草案规定了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代表提出建议提供服务和保障的内容(草案第四条)。

(二)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为规范代表建议的提出,提高代表建议的质量,草案第二章规定了代表建议提出的方式、途径和要求等。一是明确规定代表建议提出的方式和对象。即:“代表有权单独或者联名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草案第五条第一款)。二是对提出建议的内容提出了基本要求(草案第六条)。三是根据中发〔2005〕9号文件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的事项作了规定(草案第七条)。四是对于代表依法撤回建议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即:“代表依法要求撤回所提建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草案第八条)。

(三)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代表建议的交办是办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明确责任,及时交办代表建议,草案第三章规定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的受理和交办原则、交办方式、交办时限、需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和分别办理的程序以及退回机制等(草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为了提高代表建议的办理实效,规定了确定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的原则、程序等(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为了使代表更好地了解所提建议的处理情况,草案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代表建议的交办情况书面告知代表”(草案第十六条)。

(四)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办理代表建议是承办单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修订草案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机制、办理方式、办理要求、办理时限和答复方式等方面都作了具体的规定,目的是进一步强化承办单位的责任意识,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一是“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的过程中,应当主动与代表联系,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共同研究解决办法”(草案第十八条)。二是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原则作了明确规定(草案第十九条)。三是对被确定为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明确要求“一府两院”负责人应当领衔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选择部分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进行督办。督办工作由建议内容相关的专门委员会牵头,邀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领衔督办(草案第二十条)。四是修订草案规定了代表建议办理时限。即:承办单位“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的建议,应当向交办机关和代表说明情况,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草案第二十一条)。五是为了掌握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满意度,规定代表填写代表建议答复函回执应当一式两份,分别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承办单位(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五)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草案第五章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主体、形式、内容和机制作出了规定。一是规定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召开督办会议、组织代表视察、检查、调研等方式,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其所属部门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各承办单位内部应加强对具体办理工作的督促和落实(草案第二十七条)。二是要“建立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评价奖惩机制,督促承办单位改进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实效”(草案第二十八条)。同时,还规定“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办理代表建议相互推诿、敷衍塞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草案第二十九条)。三是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听取“一府两院”当年办理代表建议情况的报告,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印发下一次代表大会,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登载(草案第三十条)。

最后,本代表建议处理办法的内容仅限于省本级人大代表,因此,在附则中明确1996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办理规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