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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2-04 04:51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2年11月30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省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 项克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作说明,敬请审议:

一、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是革命老区比较集中的省份,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确定的全国12个著名革命老根据地,涉及到我省的有鄂豫皖、湘鄂赣、湘鄂西和湘鄂川黔等4个。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湖北革命老区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发扬大无畏的革命精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作出了巨大的牺牲。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本着对中国革命历史负责、对革命先烈负责的态度,一贯高度重视和关心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出台了大量扶持政策。2001年7月,即建党80周年之际,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颁布了《湖北省扶持老区建设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对规范革命老区建设行为,促进革命老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10多年来,老区人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影响老区群众生产生活的行路、饮水、用电、上学、就医、通讯、听广播、看电视等“八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在新的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革命老区加快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扶持力度”。2010年12月,省委书记李鸿忠提出了建设“红色大别山、绿色大别山、发展大别山、富裕大别山”的总体思路。省长王国生强调要增强对老区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始终以“扶贫开发振兴老区”为发展动力,深入推进革命老区新一轮扶贫开发工作。2011年2月,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建设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的决定,出台了指导意见,给予优惠政策进行扶持;2012年10月,省委、省政府将大别山革命老区试验区扩容,全面推进大别山革命老区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这些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有必要在地方立法中体现出来,促进贯彻落实。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下老区发展的需要,必须作出相应修订。同时,《原条例》产生于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在全国是首创,既没有上位法作指导,也没有其它省市的地方性法规作参考,有些条文刚性不足,基层群众反映操作性不强。

我们认为,从根本上解决革命老区发展滞后的问题,事关“五个湖北”建设大局,事关革命老区与全省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革命老区人民的深厚感情,让革命老区群众生活改善、得到实惠、加快发展,以《原条例》为基础,就促进革命老区发展进行创制性立法,修定完善《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非常必要和迫切。

二、起草的主要过程

2008年初,在省十一届人大会议期间,郭贵初同志等11名省人大代表,联名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了《关于修订<湖北省扶贫条例>和<湖北省扶持老区建设条例>的议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确定将修订条例列入本届人大立法项目。5年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扶贫办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专班,制定了详细的立法工作方案,收集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多次在黄冈、十堰、孝感、恩施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听取了红安、大悟、麻城、房县、竹山、竹溪等地干部群众的意见。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基层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并通过书面发函和召开论证会、协调会等形式,征求了近30个省直有关部门和8个市州对《条例草案》送审稿的意见。省直有关部门和各有关方面本着深入贯彻落实省委重大决策的态度,对革命老区立法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反复研究,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

省人大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2011年下半年,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辉亲自率调研组到大别山革命老区进行了深入的调研,认真听取了基层干部群众对《条例草案》的建议,为《条例草案》修订理清了思路。省人大农村委多次召开会议,听取《条例草案》修订情况汇报,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促进了相关问题的协调解决。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原条例》共十五条,没有设章节,内容比较简单。《条例草案》修改为五章五十三条,不仅分了章节,而且内容有很大拓展。第一章“总则”,十一条;第二章“发展规划与实施”,九条;第三章“扶持与保障”,二十二条;第四章“管理与监督”,十条;第五章“附则”,一条。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名称。《条例草案》名称由《湖北省扶持老区建设条例》改为《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为了体现国家、省新十年扶贫开发纲要的要求和开发式扶贫方针。二是草案强调了提高革命老区自我发展能力,实现由“输血”向“造血”的转变,由被动发展向自我发展的转变。三是草案增加了许多由专项扶持向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转变和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内容。

(二)关于政府责任与社会参与。加快革命老区发展是各级政府政治责任。促进老区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帮扶、社会参与、自我发展的方针。《条例草案》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在促进老区发展工作中的责任,强调通过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来推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促进老区发展的目标任务。《条例草案》还提出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参与老区发展,充分挖掘社会扶贫潜力,共同推进老区扶贫开发。

(三)关于发展途径。老区发展滞后的原因是多元化的,必须要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合力推进。为此,《条例草案》丰富了老区发展的途径,提出加快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要求各级编制发展规划,将改善民生、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培养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社会事业、保护生态环境和推进“四化”协调发展等放在老区加快发展的突出位置,拓宽了扶持老区建设的途径,丰富发展内涵,旨在通过区域发展带动老区扶贫开发,通过老区扶贫开发促进区域发展。这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了国家和省新十年扶贫开发的方略,顺应了老区人民群众的期盼,呼应了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的战略部署。

(四)关于扶持与保障政策。老区发展投入是硬政策,项目是硬措施。加大对老区的扶持力度,是一种责任和义务。《条例草案》从老区发展的需要出发,在财政投入、税收、金融、土地、产业、生态、基础设施、人才、文化、教育、卫生、科技、就业、对口帮扶等方面,规定一系列促进老区发展的扶持与保障政策内容,赋予部门和社会各界支持发展的责任和义务。

(五)关于管理与监督。监督加强老区发展资金和项目建设的管理,是推进老区扶贫开发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是放大资金效益的需要。因此,《条例草案》将我省多年来项目资金管理的方式通过法律条文来固化,重点资金的来源、构成、投向和项目申报、立项、审批、公示进行了规范。草案还强调了对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明确了责任。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