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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草 案)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2-20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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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修改为:“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5000元”。
二、将第二条“对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000元”修改为:“对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5万元”。
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