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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5-30 06:36   [收藏] [打印] [关闭]

省体育局局长  胡德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全民健身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大力发展全民健身事业,是促进和改善民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十一五”以来,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全民健身工作,有力推动了全民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但是,随着经济的繁荣、社会的进步,人们越来越注意保持健康、增强体质,提高生活质量。从整体看,全民健身工作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还存在差距。一是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颁布后,我省尚未出台相应的实施条例,因而全民健身工作缺乏相应的法规制度支撑。二是全民健身工作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学校、乡镇、社区以及农村贫困地区的全民健身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三是一些地方尚未系统规划、建设全民健身设施或者已建全民健身设施没有向公众开放,有的全民健身设施与用地被占用或改作他用,有的居民住宅区未同步规划、建设健身设施等。因此,制定《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推动我省全民健身事业持续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经过

2008年11月,省政府将《湖北省全民健身规定》列为2009年政府规章立法项目,起草工作随即展开。2009年10月1日,上位法《全民健身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以后,根据形势发展需要,省体育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积极向省人大、省政府申报《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立法计划。2011年《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被省人大列为争取审议项目。省体育局成立了《湖北省全民健身规定(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专班和专家组。经过反复讨论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条例》初稿,并先后三次征求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体育(文体新)局和武汉体院的意见,通过召开专家评审会、网络征集意见、建议,并就其中的若干重大问题在省直有关部门中进行了咨询和征求意见。经过多次的论证和修改,《条例》送审稿于2011年8月报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先后组织到襄阳、荆州、英山等地进行专题调研,征求省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住建厅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对送审稿进行了认真审查和修改,并通过了制度廉洁性评估。2013年2月2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对送审稿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先后于2012年3月和今年4月赴江西、江苏两省七个地市及我省咸宁、黄冈等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