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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7-31 08:06   [收藏]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集体协商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本条例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集体合同。

本条例所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是指县级以下区域内工会或者行业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代表(组织),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标准。

第六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对本区域、当地本行业的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