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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城市供水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09-29 04:1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4年9月22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尹维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湖北省城市供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城市供水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是重大而又现实的民生问题。我省一直重视城市供水立法工作,早在1995年8月就颁布了《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80号令)。这部政府规章的实施,对于加强城市供水管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行为,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和各项建设用水的正常秩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省人大的监督支持下,我省城市供水事业取得了很大成就,城市供水行业改革稳步推进,供水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水源地水质保护和城市节水管理得到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明显提升。据统计,截止目前,我省城市供水服务人口2320万人,用水普及率达96.2%,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共有城市自来水或水务公司96个,自来水厂188座,供水管网总长26570公里,供水总能力1517万吨/日,以公共供水为主导的城市供水体系运行平稳。但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公用事业市场主体多元,城市供水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依法管理城市供水面临严峻挑战。一是我省虽有“千湖之省”的美誉,但由于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区域性、季节性、水质型和工程型缺水情况时有发生。近两年许多地区干旱水源奇缺,一度造成饮用水困难;长江、汉江也有发生因水源污染造成部分区域停水,严格水源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已是势在必行。二是随着高层建筑的逐渐增多,城市供用水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大量建筑需采用加压后再提供给用户的二次供水形式,其运行、维护、管理存在缺位或不到位,以致二次污染难以有效控制,水质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一些大中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质投诉已占整个投诉的80%以上,二次供水迫切需要法制保障。三是供水设施维护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监管责任不严格,供水安全、水表计量、违法用水、拖欠水费等问题缺乏制度规范。四是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老化严重,供水需要与承载能力不相适应的问题十分突出,城市供水的政府投入及运营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政府与市场在城市供水中的责任边界有待进一步厘清。原有的政府规章已不能适应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制定实施《湖北省城市供水条例》,依法规范城市供水管理,让人民群众喝上“洁净水”、“放心水”,让子孙后代有水喝、有水用,既是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所在,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这部《条例草案》是在广泛关注民生、践行群众路线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从2012年年初开始,省住建厅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便着手起草《条例草案》。在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的重视支持下,成立了由省人大专工委、省法制办、省住建厅、供水企业及相关部门、法学专家组成的《条例》起草协调小组,并建立了工作专班,有力有序地推进立法相关工作。草案初稿形成后,又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于去年7月初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连同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一并报送审定。去年底省人大开展立法计划项目“公推公选”活动,通过网上投票、专家质询、常委会审定等程序,《湖北省城市供水条例》被确定为2014年人大立法计划项目,《条例草案》正式进入立法程序。今年初,省法制办在政府相关部门和政府法制网上公开征求了意见,组织了对咸宁、荆州、潜江等地的立法调研,和赴安徽、山东两省进行专题学习。5月下旬,省人大城环委立法调研组,又集中围绕《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二次供水管理、水源地的保护,政府、供水企业和用户三方的责任义务等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到省内一些城市和供水企业听取意见。之后,省法制办再次组织对草案进行了全面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形成了正式送审稿。7月21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起草制定,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供水条例》,同时,还充分借鉴了四川省、安徽省、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等许多省市的相关立法经验。应该说,既有上位法作依据,又有兄弟省份的立法借鉴,还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较好地体现了开门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条例草案》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这是依据上位法和我省供水实际情况决定的。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城乡供水由住建部门和水利(水务)部门分别承担政府监管职能。去年,省政府颁布了《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0号),对我省农村供水用水活动进行了规范。但随着我国城镇化加快发展,农村人口逐渐向乡镇迁徙聚集,城市供水也在向部分乡镇延伸。为此,《条例草案》第八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以适应全省供水发展趋势的需要。

(二)关于二次供水管理。二次供水是指对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服务压力标准要求的建筑物,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目前全省二次供水管理主要有三种基本形式:一是由物业公司管理,二是由产权人自行管理(如机关、大学、少数小区等),三是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近年来,不少城市出现过非城市供水专业管理的二次供水因水质、水压得不到保障,影响城市居民生活和身体健康的现象。少数地方出现因物业公司撤离或单位倒闭等原因,导致无水供应群体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为解决上述问题,《条例草案》用一个章节集中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等要求作了规范,明确了居民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可以委托城市供水单位建设和运行维护,实行专业化的统一管理。同时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也作了明确规定。

(三)关于特许经营制度。《条例草案》规定,我省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依法取得特许经营资格的城市供水企业承接,以提高城市供水水质、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这一规定的依据是建设部颁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条例草案》还对参与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单位作了明确规定。

(四)关于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城市供水作为公益性社会服务事业,必须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服务。但由于一些地方设施维护、改造和建设投入不足,或者企业改制等原因,导致城市供水服务质量降低,供水安全投入减少。为加强对城市供水安全生产和水质安全的管理,《条例草案》的第四章、第五章规定了供水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严格按照国家供水行业服务标准来规范城市供水行为。针对一些城市水资源浪费、群众节水意识淡薄的问题,《条例草案》第七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统一的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完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全民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全民节约用水知识。第34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进阶梯式水价,具体办法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