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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09-29 03:5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4年9月22日在湖北省第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上

湖北省财政厅厅长  王文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首先,制定《条例(草案)》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改革方向和思路;《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这些都对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据财政决算统计,到2013年底,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达5222亿元,约为企业国有资本的1.6倍,年均增速也高于企业国有资产,而在法制建设方面却滞后于企业国有资产,管好、用好规模日益庞大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各级政府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因此,我省先行出台专门性的地方法规,既可以回应中央的宏观要求,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又能有效弥补我省成文法的不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其次,制定《条例(草案)》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按照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颁布的《预算法》修正案,明确提出预算公开和建立以存量资产管理为基础的预算编制体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快政府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客观上要求加快推进立法,依法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拓展政府理财领域,有效降低政府运行成本,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完善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

再次,制定《条例(草案)》是深化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的现实要求。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和指导下,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国有资产监管水平和改革力度在全国位居前列,得到了财政部的肯定。但也应看到,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中的深层次矛盾仍然存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管职责不清、产权不明、配置不公、处置随意、闲置浪费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都迫切需要立法的顶层设计加以规范。因此,通过地方立法,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把我省国有资产监管改革中的探索经验制度化,巩固改革成果;有利于保障监管的统一性和完整性,真正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治理。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省财政厅从2010年开始着手《条例(草案)》的起草和立法项目申报工作,2014年该条例被省人大常委会列为正式立法计划项目。期间,省财政厅专门成立了起草小组,采取书面发文、网上征集、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全国财政系统、全省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认真梳理、研究和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并针对《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先后到省内、外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了立法调研。同时,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还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从立法依据、立法框架、立法用语等方面进行逐章、逐条、逐款、逐字地论证和修改,前后修改20多稿,形成《条例(草案)》;2014年3月,按照立法程序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省政府法制办在公开征集、认真吸收各方面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重点与省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厅等职能部门进行了沟通和协调,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正式草案提请省政府审议;2014年8月25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问题说明

(一)关于监管的范围

尽管《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进行了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却经常为监管主体发生争议,造成监管越位、缺位现象,不利于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因此,《条例(草案)》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概念、形成渠道和表现形式予以列举,有利于监管机构正确履职。同时,对于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明确适用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的全覆盖。(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五条)

(二)关于监管体制和监管机构

《条例(草案)》在尊重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强化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本级政府的监督,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政府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管理”的监管体制,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监管职责,保证了监管的统一性,同时,建立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分层级管理模式和责任追究机制,既解决了监管主体不明、职责不清的问题,促使各层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有利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提高行政监管效能。(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三)关于资产配置与调剂

《条例(草案)》严格按照立法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既对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作了衔接性规定,保证了法制的统一性,又突出地方特色,对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制度创新,建立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分类制定本级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将资产配置纳入预算管理,以存量控制增量,严把资产配置关;同时,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和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调剂,同时,为保证这一制度的落实,草案还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资产调剂的具体办法,切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绩效。(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四)关于监督检查

《条例(草案)》专设监督检查一个章节,对责任单位监督、政府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进行具体制度设计,同时,增加了统计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内容,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完善了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这些工作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基础,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制度化。(第六章)

以上说明并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