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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09-29 03:4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4年9月 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上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 张绍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就《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的立法工作。2013年10月以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多次到示范区调研,并明确提出抓紧制定条例。省委十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决定》,明确要求出台《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将条例列入了今年立法计划。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是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1994年7月,由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一直以来,该条例是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据,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20多年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2009年1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别是上海自贸区的成立,客观上对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10年,经中央编委批准,同意设立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为湖北省政府派出机构;同年,省编委发文明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省政府派出机构,委托武汉市管理。因此,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条例,以立法的形式推动、引领、支持示范区加快改革创新发展,并更好地辐射带动全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经过

2013年年底,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建专班开始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多次到省内外进行了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经武汉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后,于2014年6月中旬向省政府报送条例送审稿。按照省政府的总体要求,省政府法制办成立了审修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了具体工作方案。先后召开由省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财政厅、工商局、地税局、海关以及驻鄂金融机构等近20家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部署会,要求上述单位就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在全省开展先行先试的两类事项和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开展先行先试的八个方面事项,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随后两次书面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覆盖省直党政群所有部门和单位以及中央驻鄂金融机构、部分大型国有企业等,听取武汉市政府、部分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政府参事的意见和建议,两次到东湖开发区及科技企业专题调研,并组织工作专班赴上海自贸区、北京中关村示范区学习考察,还专门组织我省一批知名经济、科技、法学专家和企业家代表进行论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和修改。草案于2014年8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在条例拟定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多次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予以指导。尤其是9月9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李春明,副主任周洪宇、王建鸣,省政府常务副省长王晓东等省领导,专题听取了条例立法工作情况汇报,对制定好条例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到焦点、重点等提出了重要指导意见和明确要求,对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指明了方向和重要路径。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草案的立法思路及框架结构。草案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作了重点把握:一是在指导思想上,旨在通过立法为深化示范区的改革发展提供推动、引领和支持作用,使自主创新于法有据,有法支撑;二是充分体现省委、省政府贯彻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和先行先试的总体要求,体现无禁无违即可的改革创新精神;三是将开发区成立以来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巩固深化改革发展成果;四是既积极借鉴上海自贸区等国内其他开发区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又体现我省特点;五是体现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要求。

草案总体框架包括总则、管理与服务、规划与建设、科技创新、金融支持、开放合作、附则等7个方面。

(二)关于管理与服务。草案在第二章进一步明确省、市政府与示范区的关系,规定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在省、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总数内,科学、自主设立或调整工作机构。管委会根据省、市政府的授权和本条例规定,依法管理示范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事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示范区内征收的各项税收收入中留存省、市财政部分,在示范区建设期间,全部返还示范区,专项用于示范区科技创新。管委会设立咨询委员会,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探索实施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复议权相对集中,优化执法环境,实现办事不出园区;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和行政许可权。在监管机制上,规定管委会实行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动态监管,优化管理流程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管共享机制和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三)关于规划与建设。草案规定管委会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复的规划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产业集群、设施配套的原则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编制示范区总体规划、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对示范区的产业发展规划提出要求,明确管委会负责制定示范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优先发展目录,统筹产业布局;规定示范区应当围绕国家战略需要,优先发展光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发展生物、节能环保和高端装备等新兴产业,并合理布局和完善功能分区。草案还规定示范区应当鼓励企业发展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创新经营机制,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同时,支持低碳经济和低能耗、低排放企业的发展,禁止发展高能耗、高消耗和高污染的产业项目,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草案还对管委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环境保护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关于科技创新与金融支持。这两部分是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核心部分,草案用两个章节分别予以规范,尤其重点对鼓励创新创业主体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以及对示范区科技人才的交流和培养提供优惠政策等作了一系列明确规定。示范区内的企业可以探索建立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激励创新创业。示范区内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按照一定比例在项目经费中列支间接费用。省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管委会负责对示范区内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在金融支持方面,草案提出示范区应当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和金融市场,充分发挥各类金融主体和新型业态的支撑作用,推动、激励市场主体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等。

(五)关于开放合作。借鉴上海自贸区的经验,草案规定在示范区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外,实行备案管理。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先行先试工作方案要求,完善监管服务模式,草案规定在东湖综保区内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监管制度。实行投资自由化,将境外投资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降低服务业有关领域和民营资本的准入门槛。草案规定服务业,包括金融服务、商贸服务、航运服务、专业服务、文化和社会服务等领域扩大开放。

(六)关于授权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支持示范区的改革发展。由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体制的特殊性,而且今后示范区建设还将遇到各种制度性需求,为了便于武汉市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更好地对示范区进行管理,以立法来促进、保障示范区建设,草案在附则部分予以授权,规定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可以就示范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以上说明并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