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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草案)》起草的必要性
(一)是保障民生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土壤是最重要的生态资源之一,土壤环境状况不仅直接影响老百姓的菜篮子、米袋子安全,还关系到国土资源环境的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国务院把土壤污染治理确立为本届政府环境保护三项重点工作之一。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主要领导反复要求把土壤环境保护作为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摆上重要位置。
(二)是保护与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的需要。通过调查,我省土壤环境状况总体发展趋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局部地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主要存在重金属镉超标、耕地滴滴涕超标和重点污染区域重金属污染、江汉油田采油区石油类污染、化工企业遗留地污染等问题,只有通过立法,才能有效的遏制污染,修复土壤,控制风险,防止事故,保障安全。
(三)是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监管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壤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土壤污染防治的压力越来越大,但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土壤环境保护的专门立法尚处于空白。我省在土壤环境保护方面,虽然开展了一些工作,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缺乏系统的、可操作性的法规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管非常薄弱,开展立法工作势在必行。
二、起草《条例(草案)》的过程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土壤环境保护,主要领导多次强调要把土壤环境保护作为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重点领域。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专班赴湖北开展土壤立法调研。省委主要领导召集环保厅、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土壤环境保护。省人大常委会把土壤环境保护列入立法计划,提出了在全国率先立法的目标。省人大先后赴荆门、十堰和大冶等典型地区进行实地调研,多次专题听取立法工作汇报。环保厅组织制定了《工作方案》,加强领导、成立专班、明确分工、落实保障,委托武汉大学法学院起草了《条例(征求意见稿)》,收集研究了2006年以来全省土壤环境调查的数据资料,梳理总结了主要问题并分析成因,形成了《湖北省土壤环境现状分析报告》等背景材料。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及环保厅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听取部门和专家意见,同时通过书面文件和座谈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吸收了各市(州)、省直相关部门、企业以及专家学者和环保团体的意见建议,先后历经一年半时间,十多次修改完善《条例(征求意见稿)》,形成了《条例(送审稿)》。5月1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送审稿)》。经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包括总则、政府职责、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控制、污染土壤修复、社会参与、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五十七条,其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一)构建责任体系。《条例(草案)》针对不同的主体设定了明确的责任体系。一是实行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制,明确政府主导,部门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探索综合执法;三是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社会信用体系评价制度,通过行政引导、市场机制促进企业自觉参与土壤污染预防、控制和修复的全过程。
(二)土壤污染预防。《条例(草案)》从六个方面将“预防为主”的立法原则具体化,一是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二是严把市场准入关口;三是引导污染企业转型;四是淘汰落后产业和设备;五是推行废弃物回收、处置和再利用;六是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按照农业、建筑、制造、工矿、能源、垃圾处置等行业的特点设计了预防措施,并重点对重金属集中的工业集聚区、农业面源污染集中的农产品产地,综合运用行政促进、经济刺激和行政管理手段进行引导、规范。
(三)土壤污染控制。《条例(草案)》一是规定了设立标识、隔离限制、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产等一般性控制措施;二是加强重点企业监管,确立了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清单、强制高风险行业企业定期委托监测、土壤污染责任保险等制度;三是借鉴国外经验,创设污染地块登记和风险评估制度;四是推行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建设用地土壤强制调查评估与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
(四)污染土壤修复。《条例(草案)》一是明确了控制或修复的责任主体;二是要求制定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三是按照环保要求实施修复;四是经监测与验收合格后方可退出修复名单;五是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市场化机制,培育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市场,推动第三方治理。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湖北率先开展土壤立法的背景。全国人大和国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土壤立法工作,目前,国家已完成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拟稿)》,并列入全国人大2017年的立法计划。同时要求湖北率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试点,为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探路子、打基础。
(二)关于《条例(草案)》起草依据问题。目前,我省《条例(草案)》是在没有国家上位法依据、没有地方立法可资借鉴、没有健全的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基础上进行的。我们在立法过程中,一是坚持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的总体要求;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我省土壤防治中的突出问题;三是坚持总结我省土壤防治工作实践经验,凸显湖北特色;四是坚持先行先试、循序渐进、实事求是,努力使《条例(草案)》体现前瞻性、示范性、实用性。
(三)关于确立立法原则问题。目前,我省土壤环境总体上比较安全,但污染发展趋势不容乐观,污染比例较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土壤污染“防”重于“治”。湖北是国家重要的粮油、棉及水产品生产基地,土净才能粮安,为此,立法中凸显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
(四)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问题。有“牙齿”的法律才是“良法”。为使《条例(草案)》成为我省土壤污染防治的总纲,真正发挥法治的威力,《条例(草案)》吸收了新环保法按日连续处罚,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制度,对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个人及其他相关主体明确了相应的行为罚、财产罚等严厉法律措施。
(五)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投入的问题。土壤污染治理任务重、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需要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投入保障机制。《条例(草案)》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土壤污染防治经费,建立完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
以上说明并《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