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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我省是农业大省,省委、省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将其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抓手。1994年,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了我省的实施办法。该办法实施以来对于促进我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保障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去年科技对我省农业增长的贡献率已达到56.2%,农业科技成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动粮食生产和农业现代化的主要力量。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农业技术推广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建设和稳定公益性农技人员队伍等方面问题比较突出。针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2012年国家对农业技术推广法进行了修订,首次提出农业技术推广的分类管理原则,确立了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定位,明确了一主多元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进一步强化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我省的实施办法急需按照上位法的制度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同时,针对我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存在的体制机制不顺、投入不足、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待遇偏低、人员老化、推广能力不强等问题,也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201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我省农业技术推广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时,也要求尽快修订实施办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改革方向。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要求,稳定和加强基层农技推广等公益性服务机构,健全经费保障和激励机制,改善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在此背景下,依据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对我省的实施办法进行相应调整,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订的过程
国家施行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后,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将修订实施办法列入2015年度计划项目。近几年,省人大、省政协、省内高校及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对我省农技推广机构改革实施情况进行了大量调研,提出了110多份有价值的研究报告和咨询建议。与此同时,为加快立法步伐并确保质量,省农业厅迅速成立了修订实施办法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针对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分别赴武穴、天门和孝昌等10多个县市进行专题调研,起草了修订草案,并多次召开由有关专家、管理人员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参加的座谈会,经过六易其稿,去年12月完成了送审稿报省政府。从2015年1月起,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农业厅先后到孝感、宜昌和荆州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2015年5月11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修订草案)》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关于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确立了一主多元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修订草案根据这一制度框架,一方面重点突出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体地位,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明确其公益性定位和具体职责;另一方面要求各级政府在健全完善农业技术推广公共服务机构的同时,充分发挥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家庭农场、群众性科技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快推进多元化农业服务组织发展,完善资金扶持、业务指导、订购服务、定向委托、公开招标制度,落实税收、信贷优惠政策,提高农业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的组织化程度。
关于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措施
修订草案结合我省实际对上位法关于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的制度设计进行具体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统筹配置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资源,推进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的联合协作,形成产学研紧密结合、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优势互补、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良性互动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新机制,通过农业重大技术推广项目、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引进、应用先进农业技术;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各种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集成、推广农业技术成果,发挥示范区和基地对农业技术推广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三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建立主推技术公告制度,普及推广的农业技术应当经过严格的试验、示范,证明在推广区域具有良好的先进性、适应性和安全性;四是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进行新技术试验、示范,开展专业调查、监测、预报,运用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传播手段,组织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其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并实行无偿服务;五是要求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大力推行“专家—农业科技人员—科技示范户”、田间学校等服务模式,提高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
(三)关于保障措施
针对我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投入不足,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待遇偏低、推广能力不强等问题,修订草案根据上位法作出了下列规定:一是完善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投入机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投入;二是要求各级政府保障和改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待遇,设立基层农技推广岗位补贴;三是强调根据县域农业现代化发展需要实现农技人员培训制度化,着力培养业务精、素质高、能力强的复合型农技推广人才;四是建立健全农技推广责任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将公益性职责履行、工作目标实现、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实施、公益性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作为考核的主要指标。
《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