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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 晏蒲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受省政府委托,我就《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湖北成为了全国侨务工作重点省份。虽然在华侨数量上湖北不是侨务大省,但却是新侨大省(新侨是指改革开放后通过留学、投资、技术等途径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湖北是科教大省,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学子和科研骨干走出国门赴海外深造;同时,湖北又是辛亥革命的发源地,众多辛亥后裔在海外形成一个数量可观的湖北军团;我省还连续举办了15届华创会,“世界上有人的地方就有华人,有华人的地方都知道‘华创会’”,“华创会”在海外6000万华侨华人中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越来越多的海外精英聚焦湖北,来鄂创业发展。为了给来鄂创业的华侨华人、海外精英营造更好的创业创新和生活发展环境,维护好、发展好在湖北境内的华侨权益,吸引更多的华侨华人来湖北投资兴业,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湖北实施,实现率先、进位、升级、奠基的四大目标作出积极的贡献,所以有必要制定《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在中部地区,再次走在前列。
二、起草经过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高度重视华侨在我省的权益保护立法工作。省委书记、省人大主任李鸿忠,省长王国生十分关注这项工作,省人大副主任张岱梨、副省长甘荣坤高度重视,于2015年明确提出抓紧制定《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省人大及时将该《条例》列入了今年立法计划。
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省人大主导,由省人大民宗侨外委、省外侨办、省法制办等单位组建工作专班开始草案的起草工作。工作专班首先赴全国人大港澳侨委和国务院侨办,请示立法相关问题征求立法意见,得到了大力支持。张岱梨副主任亲自带领工作专班赴广东、福建、江苏、浙江等国内外有关地区专程考察调研,到我省武汉东湖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等华侨华人集中的地区征求意见和建议,并召集相关法律专家听证会,对我省制定华侨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省人大2016年1月正式把《条例》列入今年立法计划项目。省政府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草案,2016年5月3日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立法的原则
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如何使其立得住、立得好,有许多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工作专班始终坚持以下几个原则来指导和开展草案的立法工作:
1.平等保护原则。改革开放走到今天,特别是在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讲求公平正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历史的必然。体现到侨务法规建设上,就是要求平等保护。尽管草案的制定尽量而且始终“根据特点,适当照顾”,但是,那些“适当照顾”的条文,实际上是作为中国公民所应该一视同仁享有的,或者是为了华侨能够享有中国公民的权益而根据其特点作出的特别规定。那种认为针对华侨权益保护专门立法是把华侨当成特殊公民,或会造成华侨是特殊公民违背公平原则的看法,并不符合实际。事实上,草案制定的全过程,都坚持和体现了平等保护的原则,这也是草案能够顺利通过的一个原因。
2.问题导向原则。华侨作为中国公民,享有中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华侨权益涉及公民利益的方方面面,草案不仅无法穷尽,而且一些权益已有上位法明确规定,没有必要去罗列。因此,草案不追求面面俱到,而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围绕侨胞最关心、最经常遇到的权益问题,如华侨房屋、华侨投资、华侨捐赠、华侨社保、华侨教育等方面的权益问题进行立法,为解决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基于这样的考虑,草案对华侨的政治权益、人身权益等则没有过多涉及。
3.可操作原则。工作专班吸取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实施办法的不足,重视草案的可操作性,对现实生活中出现问题较多的华侨房屋、华侨投资、华侨捐赠等权益的保护,以及侵权的处罚等,尽可能做具体规定,使草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华侨如果感到自己的有关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据草案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院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4.求同存异原则。在草案立法过程中,工作专班与有关部门、法律专家、人大常委会委员等对一些条文、问题,难免存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工作专班一方面要把握全局,坚持原则,坚守底线,对原则问题、重大问题据理力争,做好解释说服;另一方面,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对个别无关全局、大局的条文和对一些条文的文字修改,则尊重部门、专家和委员的意见,做到有舍有保,确保草案顺利通过。
5.积极稳妥原则。草案的立法引起了国内外各方面的关注,为了做好立法工作,工作专班一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尽力争取草案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突破性;另一方面,又稳妥慎重,对一些影响面广,政治性、敏感性、突破性、争议性大的条文,进行反复论证和征求意见,甚至由省人大领导专门向全国人大汇报请示,寻求权威解释,并按照有关意见对草案做相应修改,从而增强了草案的权威性和认受性。
四、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设六章四十三条,主要内容有:
(一)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了草案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明确了政府和部门职责以及必须提供的经费保障。其中第二条明确了草案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华侨合法权益保护活动,并对华侨做了界定。第三条明确了华侨权益保护应当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这是以往涉侨法律法规所没有明确的。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华侨权益保护工作,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及应该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第五条明确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保护华侨权益。
(二)第二章“基本权益保护”,共15条,分别对华侨的基本权益保护作了具体规定:
1、规定了参政议政权益。第七条对华侨参政议政和成立社会组织作出了规定。
2、规定了华侨的人身权益。第八条规定:华侨在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第九条和第十条对华侨要求在本省定居和暂居作出了规定。
3、规定了华侨房产权益。第十一条对华侨购买房产、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耕地、林地、草地等不动产以及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作出了规定。
4、规定了华侨享有劳动就业的权益。第十三条明确了华侨在境外的专业工作年限和成果,可以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参考依据。对参加公务员考试和其他聘用考试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聘用的华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5、规定了华侨的教育权益。第十五条明确对华侨学生和华侨子女的义务教育和参加中、高考作出了规定。
6、规定了华侨参加社会保险的权益。第十六、十七条明确对华侨参加社会保险及对养老金的领取作出了规定。
7、规定了华侨的救助、捐赠权益。第十八至二十条明确对困难华侨的救助,接受遗赠、赠予、遗产和捐赠以及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了规定。
(三)第三章“投资创业权益保护”,共11条。
1、针对我省投资创业权益保护,吸引华侨在本省投资,以侨引资、以侨引才引智,是草案的重要内容,在这方面设定了较多的条款,充分体现了这部法规的地方特色。
2、在投资方式方面,根据我省华侨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来源差异化、经营形式多样化的客观实际,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出资,可以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法律许可的其他经济组织,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认和推动投资主体、经营方式多元化。
3、在投资领域方面,第二十八条,鼓励和引导华侨在光电信息、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智能制造、新能源和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领域创新创业。
4、在创新创业和科技服务方面,第二十九条,鼓励设立多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基金、人才基金,支持华侨投资创业和自主创新;华侨同等享有政府主导的各类专项资金支持。
5、在资金合法收入方面,第二十四条规定:华侨的合法财产和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清算后的资金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主处置。
(四)第四章“服务与保障”,共8条,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九条明确了对华侨服务和保障的责任主体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对服务保障中的行政执法、行政收费、法律援助、申诉、控告、检举等作出了规定。
(五)第五章“法律责任”,共2条,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华侨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侵犯华侨合法权益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往涉侨法律、法规虽然也有相关规定,但都不够具体,本草案是规定最具体的。
(六)第六章“附则”,共2条,规定了参照执行的范围及实施的时间。第四十二条规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人员在本省的合法权益保护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总的来说,草案基本涵盖了国家和湖北省现行涉侨法律法规和引智引才政策的主要内容,可以说是现行行之有效的涉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集大成,一方面包含了现有涉侨法律法规的最基本的内容,另一方面把许多已经实施有效的侨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吸纳上升为草案的条文。如,征收华侨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补偿;华侨在境外的专业工作年限和成果,可以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参考依据;对参加公务员考试和其他聘用考试作出了规定;对华侨学生和华侨子女的义务教育和参加中、高考作出了规定;对华侨投资企业可以参加政府采购作出了规定;明确华侨、华侨投资企业、华侨社团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等等,都具有突破性和创新性,较好地回应了海外侨胞的关切和诉求。
以上说明并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