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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06-02 09:31   [收藏] [打印] [关闭]

省林业厅厅长  刘新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十八大系列指示精神的需要。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维护生物多样性,严防外来有害物种入侵。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强调,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使绿水青山产生重大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省委提出生态立省战略和“绿色决定生死”的“三维纲要”,省委、省政府做出了《关于加快绿满荆楚行动的决定》,省人大做出了《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发展的决定》。制定该条例,是我省切实贯彻中央一系列决策精神,依法推进林业生态建设,促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需要。1989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92年5月,国务院修订了《植物检疫条例》;201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从国家层面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作了全面部署。截止目前,江西、湖南、河南等20多个省份已先后制定出台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相关法规规章。从贯彻落实国务院法规角度,有必要出台此条例。

三是保护我省森林生态安全的需要。我省是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重灾区,有害生物种类多达2800多种,不仅有病害(油茶炭疽病、杨树烂皮病等)、虫害(华山松大小蠹虫、刚竹毒蛾等)、鼠害,还有外来生物危害(松材线虫病、加拿大一枝黄花等),其中造成严重危害的有160多种,经常发生的有30多种,每年发生面积500多万亩,造成经济损失每年高达30亿元,被形象地称为“不冒烟的森林火灾”。特别是近年来松材线虫病危害异常严重,成片松林在3-5年内即可毁灭,被世界公认为松树的“癌症”;该病2000年传入我省恩施,目前已在三峡库区、神农架林区、大别山区造成严重危害。同时,国际重大检疫性害虫--美国白蛾目前已传播到河南信阳、安徽六安地区,直接危及我省森林生态安全。

四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的需要。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存在着防治主体不明、投入保障不足、执法手段不够、追责问责不力等问题。现行法规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经营管理者的责任不明确,导致地方防治主体责任难以落实,有必要出台条例,有针对性对以上问题作出明确规范,促进依法行政。

二、制定《条例(草案)》把握的原则  

(一)注重调查研究。草案送审稿由省林业厅负责起草。在起草过程中,进行了多次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省林业厅先后组织召开11次立法座谈会或研讨会,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送审稿。省政府法制办于2016年1月公开征求各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林业厅对送审稿相关条款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和修改。2015年1月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玲、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要领导、省政府法制办主要领导等分别率队赴我省的荆门和随州市、黄陂区、江夏区、兴山县、麻城市、咸安区和黑龙江省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对草案不断完善。草案于2016年7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坚持问题导向。在草案起草中,我们认真调研,深入分析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特别对工作责任不明、重点不清、措施不实、处罚不力等突出问题,有针对性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一是明确责任,解决谁来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第一章总则中,《条例(草案)》明确了各级政府组织领导责任,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防治检疫机构的具体工作责任,相关行政部门配合责任,以及林业经营者的参与防治责任。

二是明确重点,解决做什么的问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重点是三个环节:预防、检疫和治理,《条例(草案)》分别用三个章节(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作出规定。 “预防”主要规定了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责任、监测网络建设、预警信息发布等措施。“检疫”主要规定了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的确定、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流通检疫、疫区划定及疫情公布等工作机制。“治理”主要对联防联治、应急救灾和重大疫情处置作出了规定。

三是明确措施,解决防治保障问题。主要体现在第五章中,《条例(草案)》分别从经费投入、机构队伍建设、装备设施建设、市场主体参与、科技推广以及宣传教育等方面作出规定。

四是明确惩处,解决追责问责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草案第六章。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处罚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符合有关上位法的具体处罚规定,借鉴外省已经出台的地方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