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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刘旭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省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一是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十二五”期间,全省生产安全事故总量由2010年的16339起、2539人,下降至2015年的7203起、1720人;较大事故由2010年的76起、297人,下降至2015年的32起、126人。全省连续六年实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双下降”,煤矿、非煤矿山事故死亡人数分别由高峰年份的121人、139人下降到去年的20人、35人,安全生产形势位居全国第一方阵。截止今年7月底,全省连续39个月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二是安全生产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国家安监总局连续五年,每年都在湖北召开一次现场会,分别就安全文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安监系统党的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工作推介我省经验。国务院安委会先后全文转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等4部规范性文件。三是安全生产领域改革成效明显。坚持“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在全国创新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数字化(两化)体系,多次得到国务院领导同志充分肯定。国务院安委会将其列为安全生产领域深化改革重要成果,连续四年在我省开展试点示范。今年1月6日,国生省长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发言。今年截止目前,全省注册入网企业14.1万家,排查治理隐患348.5万条,是过去7年的总和。2015年以来,全国27个省市、48批次、384人次来我省学习考察。
与此同时,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管不到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等问题较为突出。当阳市“8·11”重大高压蒸汽管道裂爆事故再次警示我们,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安全生产一丝一毫都不能放松,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
二、《条例》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修订的必要性。一是实施上位法的需要。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并于同年12月1日实施。我省《条例》亟需根据上位法的调整进行修订。二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的需要。总书记多次强调,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建立最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改革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等等。这些都为我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这些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有必要通过全面修改和完善现行《条例》, 以法治手段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三是解决《条例》滞后性和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我省现行《条例》是根据全国人大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十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安全生产领域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逐步凸现和暴露,《条例》适用的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许多条款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与国家简政放权要求不一致,难以在新的历史阶段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修订的可行性。一是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新的《安全生产法》强化和落实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了监管措施,强化了监管执行力;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调整了行政审批项目等。二是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积累。省委省政府近年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逐步完善了切合湖北实际,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各地各单位在多年实践中也探索创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有必要以《条例》修改为契机,将我省近年来出台的安全生产好政策、好制度,以及基层创新探索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固化为地方法规,以更加扎实有效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起草过程和依据
(一)起草过程。《条例(修订)》列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2013-2017年)规划项目后,即于2013年正式启动修订工作。2013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田承忠带队赴孝感、襄阳开展调研。2014年《安全生产法(修订)》颁布后,省安监局立即成立起草工作专班,进行广泛调研并着手起草。2015年,省人大将《条例(修订)》列入年度预备立法计划后,我局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条例》(草案),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当年10月底在全省安监系统和省直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今年6月,田承忠副主任再次带队赴宜昌、黄石、武汉进行调研,听取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修改意见建议。去年底以来,我局先后三次组织封闭修改,局长办公会先后两次讨论,经过10易其稿,最终形成了《条例(送审稿)》并上报省政府法制办。之后,省政府法制办又于今年7月会同我局进行了两次封闭修改,形成了《条例(送审稿)》。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省人大财经委全程给予悉心指导和帮助。8月15日,省政府常务会一致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8月26日,省人大财经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和吸纳相关专家意见和建议。9月1日,省人大财经委召开第44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该草案共七章、95条。
(二)起草依据。
1.法律:《安全生产法(修订)》、《职业病防治法(修订)》;
2.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国务院令第591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
3.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和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
4.其他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参照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长令354号)和《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办》(省长令364号)等规章以及《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确保安全生产的决定》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同时还借鉴了广东、黑龙江、重庆、湖南、北京、江苏、甘肃、宁夏等省(市、区)的《条例》立法经验和实践。
四、修订草案重点突出的几个问题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修订草案以全面从严为核心进行制度设计,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在总则中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二是在内容上完善安监部门综合监管、行业部门专项监管、各级政府属地监管的体制,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治理网格化体系,对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监管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约谈和挂牌督办等制度,全面提升生产安全事故防控水平。三是篇幅上有扩充,由现行的四十五条增加到九十五条,条文规定更加明确,操作性更强。四是设计法律责任时,在从严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同时,重点对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问责。
(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任务。修订草案根据上位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践,用2个专章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分为“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分类充实细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具体工作要求。在一般规定中,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二是列举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制度的主要内容;三是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四是规范高危作业管理、粉尘危险作业管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五是确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设置及职责。在特别规定中,主要是将我省近年来出台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定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三)强化隐患排查治理,防范事故风险。我省坚持“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成效。修订草案以这一成功经验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对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出专门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机制,编制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应当组织进行隐患治理效果评估,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评估和整改情况。同时,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体系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分级督办制度,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治理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从而预防和减少事故。
(四)严格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根据上位法的调整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的设计中以失职追责为重点,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首先强调对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失职渎职行为的问责。同时重点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和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高危行业实行负责人作业现场带班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关键环节的违法行为,从严设定行政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