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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7-01-22 09:0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6年11月28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何光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公路作为国民经济大动脉,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按照省委、省政府对交通运输行业“当好发展先行官、建成祖国立交桥”的历史定位,我省公路建设始终坚持改革创新,攻坚克难,成效明显。截至2015年底,全省公路总里程达到25.3万公里,位居全国第三,实现了100%的乡镇通国省道,100%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编制并推进全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交通建设扶贫规划,落实建设大别山红色旅游路等4条、总长3813公里的扶贫攻坚路,惠及29个贫困县、800万贫困人口。省委、省政府列为2015年“一号工程”的村村通客车在全国率先实现。

现行《条例》于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为我省公路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条例》已不适应当前公路路政管理需要,一是公路路政管理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问题,如:违法侵害公路的现象呈多发趋势,治理超限运输与地方利益保护矛盾突出,政府主导责任落实与部门协作有待完善等。二是2011年国务院公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确立了公路路政管理的基本框架,我省的条例需作相应的调整。三是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推进,我省公路路政管理面临新的改革方向和发展要求,切实需要根据当前形势变化,从法制层面理顺路政管理体制,明晰权责义务,优化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职能,构建完善政府负责、部门联合、齐抓共管的公路路政管理机制,同时为进一步推进公路行政管理改革提供法制保障和对接接口。在此背景下,修订《条例》对促进路政管理依法行政和规范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起草过程

2013年,修订《条例》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后,省交通运输厅迅速成立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积极开展立法相关酝酿、调研工作,先后多次召开调研会、征求意见座谈会,经过认真研究,仔细斟酌,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

2015年,修订《条例》被省人大常委会列为立法论证项目,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与省交通运输厅赴省内省外多地进行调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完成1万多字的立项论证报告和53万余字的立法资料汇编。在此基础上,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2016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将修订《条例》列入2016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后,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印发立法工作方案,抽调行业法制骨干充实工作专班力量,先后多次召开座谈会、咨询会、专家评审会,工作专班进行3次集中修改,召开厅长办公会专题研究讨论,历经10余稿,最终形成《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省政府法制办。之后,省政府法制办又会同我厅进行了2次集中修改。11月7日,省政府常务会一致通过《条例(修订草案)》。11月8日,省人大财经委召开第46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三、修订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管理体制。《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公路路政管理体制做出了原则性规定,目前各省管理体制各有不同。草案结合我省管理实际,围绕确立科学管理体系,进一步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深化体制改革需要,分级明确了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主体,界定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三条)。

(二)服务与监督。草案按照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改革部署精神,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全省交通运输云数据平台,以服务为中心,以监管为手段,促进我省公路路政管理的转型发展,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路路政管理的社会效益(第五条)。

(三)路产路权管理。草案创新性设立了公路路产登记制度(第七条),明确了路产登记的主体、登记事项和程序,对公路使用性质变更、公路报废作出了操作性强的规定(第九条)。这些规定弥补了当前公路产权制度规范的空白,对依法保护公路路产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在路域环境管理方面,进一步明确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和管理措施(第十五条、十六条),划定大型公共场所控制范围(第十七条)。建立了联合审批、路警协作、路域环境综合整治等一系列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切实提升公路路政管理效能。

(四)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为了进一步规范理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体制和机制,为从根本上遏制违法超限运输提供有力法制保障,针对违法超限运输这一公路保护“顽疾”,草案专门增设第四章,明确地方政府是超限运输管理的责任主体,细化相关部门的职责(第二十一条),建立公路入口检测、站点监管、设置限宽限高设施相结合的治超网络(第二十二条)。特别是在管理方式方法上,创新性地建立超限车辆动态检测和非现场执法机制(第二十八条),健全完善了政府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订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