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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规划与功能分区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五章 科研与科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神农架的生态系统和自然遗产保护,建立统一高效的国家公园管理体制,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神农架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以下简称神农架国家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神农架国家公园由神农架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省级风景名胜区、大九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地整合设立,具体范围以国家批准文件为准。
第三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遵循保护为主优先、科学规划、分区实施、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的资金保障实行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共同参与的筹措机制。
第五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应当建立共享、开放的科研平台和系统的生态监测体系,严格保护神农架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及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
第六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应当建立科普教育体系,实现大众旅游向生态旅游与科普旅游的转型,将神农架国家公园建成国民的自然课堂、世界著名的国家公园精品、人类自然遗产保护的示范地。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神农架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绩效考核制度,通过监测和评估,考核生态保护工作成效。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神农架国家公园的组织领导工作,统筹协调神农架国家公园试点方案的各项任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农业、林业、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商务、教育、旅游、民政、扶贫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由是省人民政府垂直管理的派出机构,委托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代管。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有关方针政策,拟订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发展规划;
(二)神农架国家公园内的自然资源保护、科研和利用;
(三)神农架国家公园内的规划、建设、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神农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省级风景名胜区、大九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地的统一管理;
(五)神农架国家公园内的综合执法。
第十条 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行使神农架国家公园内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等职责,协调推进神农架国家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实行资源环境的综合执法,承担国家公园内林业、国土、环保、住建、水利、农业等行业主管部门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管护公益岗位制度,合理设置生态管护公益岗位,优先聘用神农架国家公园内的居民为生态管护员。
生态管护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协助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对生态环境进行日常巡护,报告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三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对神农架国家公园内的经营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定期公布目录。
特许经营的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规划与功能分区
第十四条 编制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应当遵循生态保护规律,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注重神农架生态系统特点,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由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编制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公开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进行听证。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按照功能,划分为严格保护区、生态保育区、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在不同功能区设置明显标志予以警示。
严格保护区是国家公园内自然生态系统最完整、核心资源集中分布、自然环境脆弱的区域。
生态保育区是国家公园内维持较大面积的原生生态系统或者已遭到一定程度破坏而需要自然恢复的区域。
游憩展示区是集中承担国家公园游憩、展示、科普、教育等功能的区域,分为专业游憩展示区、大众生态旅游区。
传统利用区是居民生产和生活的区域。
第十九条 严格保护区内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禁止任何开发性建设活动。
生态保育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
游憩展示区内禁止大规模的开发,允许建设观光、游憩、饮食、住宿等基础设施。
传统利用区禁止对自然生态系统有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功能分区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一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主要保护自然、人文和游憩三类资源及其景观。
自然资源包括国家公园辖区内的地质地貌奇观、北亚热带原始森林、常绿落叶阔叶混交林生态系统、亚热带亚高山泥炭藓湿地生态系统;北亚热带古老孓遗、以金丝猴、珙桐为代表的珍稀濒危和特有物种及其关键栖息地等。
人文资源包括神农炎帝、川鄂古盐道、南方哺乳动物群化石和远古人类旧石器遗址以及汉民族神话史诗等。
游憩资源包括地质地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森林生态系统、高山湿地、天象等资源。
第二十二条 建立自然资源产权登记制度。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组织土地、林业、水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神农架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对神农架国家公园内的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并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信息平台。
第二十三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内属于国有的自然资源,由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代表国家实施保护和管理;属于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自然资源,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可以与集体、个人协议实施共管。
第二十四条 建立自然资源监测预警制度。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质地貌、气候气象、野生动植物、森林、草甸、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动态监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对神农架国家公园内生态受损情况进行补偿。补偿范围包括: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偿、兽灾补偿、污水垃圾治理专项补助、清洁能源建设专项补贴、农业清洁生产专项补贴。
第二十六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许可,许可机关应当事先征求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建立自然资源网格化管理体系,划分边界清晰、大小适当的管理网格,制定统一的工作标准,落实网格的管理责任人,对资源、环境和干扰活动进行巡护,制止破坏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开展森林保护与恢复、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地质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强化保护、人文资源保护、环境指标监测等专项保护工程,采用信息化、智能化等先进技术手段,提升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信息传递和工作效率,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制定神农架国家公园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容量监测结果,对游客进行容量控制,实行限额管理和提前预约制度。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神农架国家公园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从事下列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采矿、砍伐、狩猎、捕捞、开垦、采集泥炭、揭取草皮;
(二)经营性采石、挖沙、取土、取水;
(三)惊扰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
(四)规模化养殖导致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五)引进和投放外来物种;
(六)改变自然水系状态;
(七)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造成二次中毒的农药。
第五章 科研与科普
第三十一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设立专门的科研机构,负责神农架国家公园的科研发展规划、科研活动管理、科研成果转化和科普教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科研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神农架国家公园本底资源调查,科学布局生物监测网络,全面实施生物监测,开展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研究和生态服务功能评价。
第三十三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科研机构可以利用资源和平台,与国际、国内学术研究机构共同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四条 进入严格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调查活动的,应当向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提交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进入严格保护区的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进入生态保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向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提交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进入生态保育区的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进入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应当向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提交申请。
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七条 开展国际合作、在神农架国家公园从事野外调查、科学研究的,应当向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提交合作协议和批准文件。
第三十八条 在神农架国家公园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科普考察、拍摄影视资料等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提交调查研究成果副本。
第三十九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建设网络信息平台,为公众提供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科研监测、旅游线路、安全事项、科普教育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第四十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完善科普教育基地、夏令营基地、自然博物馆和科普体验馆等基础设施建设,面向社会公众义务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责令停止开发、限期整改,对个人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由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