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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7年5月22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魏月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受省政府委托,现将《湖北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说明如下,请连同草案一并进行审议。
草案是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在立法过程中,我办征求了发展改革、编办、财政、林业、农业、水利、交通、文化、旅游等省直有关部门和神农架林区政府的意见,并前往神农架林区进行立法调研,与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专家团队召开研讨会,在充分听取各方论证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2016年5月14日,国家发改委以《关于神农架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发改社会〔2016〕1042号)文的形式,同意实施神农架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我省成为试点的九省市之一,并成为继青海省之后首个试点方案通过国家批复的省份,在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面已走在全国前列。
神农架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范围整合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省级风景名胜区、大九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所辖区域。鉴于适用于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等领域的法规和规章制定背景、治理理念和侧重点各不相同,涉及范围相互交叉,与国家公园的管理要求不能协调统一。同时,“研究和起草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是神农架国家公园体制试点2016-2017年13项主要工作任务之一。因此,制定草案十分必要。
二、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管理体制。《省编委关于设立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的批复》(鄂编文〔2016〕15号)明确指出,“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由省政府垂直管理,委托神农架林区政府代管。”据此,草案规定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由省人民政府垂直管理,委托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代管。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行使自然资源保护和管理等职责(第九条);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行使神农架国家公园内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等职责,协调推进神农架国家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第十条)。鉴于神农架国家公园内资源保护执法的重要性,为避免多头执法、交叉执法,草案规定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实行资源环境的综合执法(第十一条)。为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草案规定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对神农架国家公园内的经营项目实行特许经营(第十三条)。
(二)关于规划与功能分区。草案遵循规划“保护第一、永续利用”的原则,规定编制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应当遵循生态保护规律,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注重神农架生态系统特点,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相衔接(第十四条)。为了便于分区标界和有效管理,草案规定神农架国家公园按照功能划分为严格保护区、生态保育区、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并对各功能区内建设开发利用等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三)关于资源保护。草案根据神农架国家公园资源保护的特点,设立了系统性的保护机制:一是明确了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资源的类型(第二十一条);二是建立了资源保护制度,规定建立自然资源产权登记制度、自然资源监测预警制度、生态补偿制度、自然资源网格化管理体系、专项保护工程、限额管理和提前预约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三是在不增设行政许可的前提下,草案规定神农架国家公园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许可,许可机关应当事先征求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的意见(第二十六条)。
(四)关于科研与科普。借鉴国家公园开展科研与科普的经验,按照科研与科普支撑保护的要求,同时为彰显国家公园的社会公益性,草案设立了科研与科普的工作机制:一是规定神农架国家公园应当设立专门的科研机构,负责开展相关的科研活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二是对进入严格保护区、生态保育区、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开展科研工作和开展科研国际合作,规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条);三是规定神农架国家公园应当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完善科普基础设施建设,义务开展科普活动(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此外,根据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草案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