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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商务厅关于《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湖北省商务厅副厅长 胡中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项目。现将《条例(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一)立法必要性
2017年3月15日,国务院印发《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湖北省通过地方立法制定自贸试验区条例,不断完善法制保障体系。前两批自贸试验区均在挂牌一年左右颁布实施了条例,浙江已于去年底在第三批自贸试验区中率先审议通过条例。我省抓紧出台《条例》,既是贯彻“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为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又是以法治方式巩固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成果、为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奠定坚实基础。
(二)立法基础
湖北自贸试验区挂牌运行近一年来,商务部等7个国家部委出台了支持政策,我省37个省级职能部门出台了政策举措,前两批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得到复制推广,为《条例》出台奠定了基础。
(三)立法原则
1、坚持把改革创新成果上升为法规条文,用法规条文为改革创新提供法制保障。一方面,通过地方性法规及时固化经过试点证明为有效、成功的改革创新措施,在法规中将这些政策文件加以整合、提升和明确。另一方面,法规条文又可以为各项改革创新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让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创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如《条例(草案)》中包含的“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先放行、后改单”、 “中欧班列(武汉)运单归并”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采信”等创新做法,既是国家和我省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政策规定,又是我省拟复制推广的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
2、坚持立足湖北实际,探索凸显湖北特色的科技体制机制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新路径。为体现湖北自贸试验区产业特色和发展优势,落实国家关于自贸试验区建成中部有序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集聚区的要求,《条例(草案)》在科技体制机制创新方面规定了企业创新激励政策、片区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专利导航以及国内外人才支撑政策等内容。在科技金融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了“知识产权融资风险分担机制”等内容,企业可以以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向金融机构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3、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湖北自贸试验区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湖北自贸试验区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显著成效,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原有行政区域的工作体制难以承载改革试点任务的完成、事中事后监管面临巨大挑战、片区对外开放的基础设施先天不足等严重制约湖北自贸试验区发展。为解决这些问题,《条例(草案)》在工作机制、事中事后监管、通道建设等方面做了相应规定。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自贸试验区立法工作。自去年6月以来,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室和省政府法制办全程指导《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全力支持将其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立法计划。经过立法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和厅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省商务厅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呈报省政府,并向省政府法制办提交了制度廉洁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和贸易合规性审查等报告。省政府法制办在开展立法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全面审修。今年2月2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以议案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主要框架和内容
《条例(草案)》分为七章,包括总则、工作机制、综合管理与服务、投资与贸易、金融服务、创新与产业、附则,共四十三条。现就主要框架和内容说明如下:
(一)工作机制
自贸试验区在投资、贸易和金融等领域承担了有别于一般行政区域的改革试点任务,因此有必要在自贸试验区确立特别的工作机制。《条例(草案)》明确了自贸试验区各管理机构及职责,将挂牌运行以来建立的协调合作、评估推广等各项机制予以明确,建立了在自贸试验区适时调整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制度。
(二)综合管理与服务
高效完善的综合管理与服务是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例(草案)》积极响应国家商事制度改革的号召,充分借鉴其他自贸试验区成功经验,集中体现湖北自贸试验区在综合管理与服务方面的实践成果。《条例(草案)》规定了深化“证照分离”、“多证合一”、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等改革内容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等事中事后监管手段;规定自贸试验区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纳税信用信息评价、设立办税服务专区和涉税事项省内通办等措施;明确自贸试验区建立法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三)投资与贸易
为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实现投资自由化与贸易便利化,《条例(草案)》设置了投资与贸易专章。《条例(草案)》明确了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规定了各片区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的省级审批事项;规定属省级管理权限的境外投资备案事项下放至各片区管理机构办理;规定自贸试验区应积极培育多种新型贸易方式;明确海关、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创新通关监管服务模式,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市场主体提供通关便利。
(四)金融服务
为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条例(草案)》在国家统一金融立法的基础上,在地方金融监管事权范围内,以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推进科技金融创新为目标,规定了跨境人民币结算、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企业外汇管理、区内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等自贸试验区特有的金融开放政策;明确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从事相应的商业保理业务;规定了以大数据监管为依托的风险监测、评估和防范机制。
(五)创新和产业
为实现国家对湖北自贸试验区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促进中部地区和长江经济带产业转型升级的示范作用,《条例(草案)》规定了企业创新激励政策及执行依据、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开展专利导航、申请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创新人才激励方式、放宽外籍高层次人才工作居留许可等创新举措。结合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关于支持湖北自贸区建设的意见,《条例(草案)》规定了创新自贸试验区用地政策和投资项目报建审批区域性统一评价等措施。
此外,为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的改革自主权”的要求,秉承“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治精神,《条例(草案)》在总则部分明确自贸试验区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条件下,可以先行先试,进行制度创新;在附则部分,明确自贸试验区优先实施省级经济领域的改革,并适用相关优惠政策。
以上说明并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