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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文化厅关于《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的说明
湖北省文化厅厅长 雷文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项目。现就《条例(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对建设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作出了系列重要部署。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十九大提出“要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丰富群众性文化活动”;今年4月份,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提出要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时,再次强调要实现乡村文化振兴。在当前全党全国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背景下,制定该《条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制定《条例》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新期待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并且强调要“满足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必须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享受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公共文化服务,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新期待的重要内容。
(三)制定《条例》是建成文化强省的重要支撑。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六个强省”的奋斗目标,文化强省是其中之一。保障好全省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是文化强省建设的基础性工程。目前广东省、江苏省已经出台本省条例,其他省市正在积极开展立法工作。从全国的立法进展和我省的现实需要来看,制定该《条例》十分迫切。
(四)制定《条例》是破解全省公共文化发展难题的现实需求。目前,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服务设施不完善、基层投入不均衡、人才队伍不稳定、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还不相适应。制定该《条例》,将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原则依据和制度特点
(一)《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后,我厅就联合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部门,着手开展《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多次组织专家、基层文化部门、社区群众等各方面代表征询意见;2017年11月,条例通过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项目评审;2018年3月5日,我厅向省政府报送了《关于审定<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的请示》;2018年6月1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在《条例(草案)》起草的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多次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予以指导。周洪宇副主任带队进行了立法调研,对草案修改完善提出了重要意见;胡志强副主任强调要从打好“精神文化阵地保卫战”的高度抓好起草工作,明确了起草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标准;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建立了“直通车”式的跟踪指导工作机制,刘传铁主任委员带队进行了立法调研,对针对本省实际吸收借鉴外省先进经验,完善提升草案质量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省政府法制办主导开展多轮征求意见、研讨论证和修改完善工作,保障了《条例(草案)》的质量。
(二)《条例(草案)》起草的原则依据。在起草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障法》为基本依据,结合湖北实际,突出重点,做到务实管用。文本内容表述主要以《保障法》为依据,参照了与文化工作相关的其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等。同时,还参考了广东、上海、江苏、浙江等兄弟省已经率先出台的相关条例。
(三)《条例(草案)》的制度特点。主要有三方面的特点:一是体现问题导向。本着精确、精准立法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对工作中切实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设计了相应条款。二是体现刚性约束。《条例(草案)》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共文化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增强刚性约束。三是体现可操作性。结合湖北实际,对《保障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具体化和细化,明确提出了符合我省实际的具体操作措施。
三、《条例(草案)》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文本共七章五十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至第五章为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活动、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第六章为法律责任,第七章为附则。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总则部分。明确了立法的宗旨和指导思想、条例的适用范围、公共文化服务的概念,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提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二)关于公共文化设施。主要从公共文化设施的界定、建设规划、建设用地、建设标准、设施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各级行政区划应当建有的各类基本公共文化设施;重点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三)关于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活动。从公共文化产品生产供给和公共文化活动组织开展的角度,对网络文化产品、农村文化产品、特殊对象文化产品、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全民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等公共文化产品和活动作出了规范。
(四)关于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主要从免费开放、农村服务、基层服务、数字服务、流动服务、社会化服务、个性服务、行业服务、志愿者服务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
(五)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为加大保障力度,确保服务效能,《条例(草案)》从机制保障、经费保障、人员保障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