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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数据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5-03-27 09:1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5年3月25日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湖北省数据局局长 周森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湖北省数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数据是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数据工作,强调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政策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数据产权制度,加快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

省委、省政府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据工作的决策部署,先后出台《湖北省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办法》《湖北省数字经济促进办法》等。目前,我省已建成省大数据能力平台、中部数据流通服务中心等设施,省级汇聚公共数据420余亿条,面向社会开放数据集2万余个,获批建设国家数据要素综合试验区。与此同时,还存在数据资源供给不足、数据治理能力不强、流通交易尚在起步、数据产业规模不大等问题。制定数据条例,将国家相关要求以立法形式贯彻落实,将我省相关政策文件与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条文,有利于数据要素更好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注入数据动能。

二、立法过程

2024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将《湖北省数据条例》确定为2024年预备审议项目。条例立项后,迅速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省数据局充分学习借鉴上位法律法规、各地数据条例及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等制度文件,赴福建、江苏、陕西、宜昌、襄阳等地实地调研情况,起草形成征求意见稿,面向省直、市州、数据企业和社会等广泛征求意见,经两轮修改完善和专家论证后形成《草案(送审稿)》,于去年 7 月 12 日提请省政府批转省司法厅审修。

在审修阶段,省司法厅会同省数据局进一步完善《草案》,开展三轮征求意见,并赴武汉市相关数据企业开展实地调研,邀请数据、法律等领域专家学者进行论证评估。

在起草、审修过程中,省人大财经委等机构积极介入并给予指导。3月17日,省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草案》。

三、主要内容

《草案》共设置八章五十九条,分别为总则、数据权益保护、数据资源管理、数据流通交易、数据产业和应用、数据安全、保障监督、附则,重点突出五个方面:

(一)明确数据权益保护和安全保障机制。建立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分置运行机制,规范数据产权登记程序,激发各类主体参与数据要素市场活动的积极性。完善数据分类分级机制与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明确数据处理者在数据处理全流程的安全责任,确保数据处理活动安全合规。(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

(二)提高数据资源管理水平和供给能力。聚焦公共数据汇聚治理难题,压实各单位公共数据归集治理和开放共享责任,强化全流程质量管控。加强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建设与管理,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系统的数据互联互通,提高数据资源的流通利用效率。强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推动政府、企业和个人数据资源融合应用。(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九条)

(三)培育开放、公平、合规的数据要素市场。一体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构建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以清单管理为基础的开放机制,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模式,打通公共数据在政府部门间、面向社会流通利用通道。加快构建数据交易服务体系,完善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功能,支持企业共建可信数据空间、数据服务平台;构建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引导各类主体积极参与,推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利用,繁荣数据要素市场生态。(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条)

(四)强化数据产业发展和数据赋能。推动数据产业集聚发展,加大对数据要素型企业扶持力度,优化数据产业布局,加快数据园区建设。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实数融合,推动数据赋能生活服务和数字化治理,提高政府履职和服务能力。(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

(五)完善数据基础保障与监管体系。强化基础保障,建立数据专家委员会,加强数据人才培养,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资金保障。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鼓励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对数据领域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第六条、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八条)

以上说明并《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