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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 政策后 湖北又一地废止人口与计生条例

来源:长江云   时间:2019-04-03 07:22   [收藏] [打印] [关闭]

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批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官方资料显示,上述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7年有余。

其中提到,户籍均在自治县的夫妻(双方户籍迁入自治县4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的职业)或者自治县公民与外地公民结婚后在本县定居(有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的职业)、另一方户籍未迁入自治县的夫妻,符合“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等条件,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

恩施、武汉已废止此类条例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1月,同为民族自治地区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在当地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废止《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8年4月27日,武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废止《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下称《市办法》)的决定。

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指导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市办法》的确已经被废止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全面废除计划生育政策。武汉目前执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依然以中央的决定、计划生育法以及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为准,与‘全面二孩’的政策肯定不会相违背,且生育政策的调整也不会以某一个省市作为试点。”

记者注意到,《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于1989年10月14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3月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修正的办法,其对城镇育龄人口管理、农村育龄人口管理、暂住育龄人口管理、节制生育管理以及奖励处罚都做了明确规定。

以超生处罚为例,该办法明确“职工计划外生育的,其妊娠、分娩、产褥期间的一切费用和其计划外生育的子女的医疗、入托(园)、入学费用自理;从孩子出生之月起连续五年每月扣除夫妻双方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多胎生育的加倍扣除;连续三年不得晋升,取消一次增加工资助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村民计划外生育的,按夫妻双方当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收取计划外生育费五年。多胎生育的,加倍收取。”

而根据2016年修正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外生育”的表述被删掉,对此亦没有相关处罚规定。而是明确“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湖北三地出台“全面两孩配套政策”

为支持适龄人群按政策生育,湖北开展了完善全面两孩配套政策试点工作,咸宁、孝感市孝南区、襄阳市襄州区被定为试点单位。三地都已出台“全面两孩配套政策”。

以咸宁为例,2018年8月,咸宁市出台《关于加快实施全面两孩配套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按政策生育的制度体系,有针对性地解决养育子女的后顾之忧,推动全面两孩政策更好地落地。为促进咸宁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与家庭和谐幸福,《意见》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了大胆创新——

针对无人照料问题开展3岁以下婴儿照护服务,《意见》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政策内二孩及以上产妇产假延长至6个月,配偶陪护假延长至1个月,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推行弹性工作制度,允许怀孕期和幼儿小于3岁的女职工自主灵活的选择工作具体时间和地点;对辖区内参加孕期健康检查的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孕妇,每位补助300元用于孕期保健服务;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托育服务等。

同时,《意见》也在出院分娩、幼儿园保教费、住房等方面,加大了对生育政策内二孩及以上的家庭的支持和保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