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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行使“发言权”应把握的要点——关于规范代表行使“发言权”的建议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06-29 17:15   [收藏] [打印] [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规定,代表享有七项权利,其中前三项权利分别是: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以上三项权利,实质上是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口头发表意见和书面提出建议的权利。为便于表述,我们把代表的上述三项权利概括为“发言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以来,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代表素质持续提高,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依法行使“发言权”的总体情况很好。但在工作的实践中,也还有少数代表在行使“发言权”时存在偏离会议议题、内容空泛随意、“发言”篇幅过长、甚至个别发言言语不当等问题,影响代表作用的发挥。

《代表法》规定,代表除享有七项权利外,还应当履行七项义务。因此代表行使“发言权”是依法的、有条件的、接受监督的。为保证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下面结合工作实际,对规范代表行使“发言权”提出如下建议:

一、围绕议题。《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根据这一规定,代表在会议上的审议发言应当紧扣会议议题。代表的审议发言偏离会议议题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提醒。

二、依照程序。《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根据这一规定,代表参与提出议案必须程序合法,依法联名,按规定格式书写,按时按要求提交。

三、依照职权。《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代表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应当考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应依照这些单位的职权范围提出。

四、公私分明。《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因此,代表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应当客观公正,公私分明。

五、公道正派。《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代表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应当坚持公道正派的原则。

六、遵守规则。《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根据这一规定,代表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应当遵守会议确定的议事规则,会议对发言顺序、发言主题、发言时间等有明确要求的,代表在审议发言时应当遵守。

七、明确具体。《代表法》规定,“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代表无论是发表审议意见,还是提出工作建议,都应当明确具体,所提建议切实可行,避免泛泛而谈,说套话、喊口号、空对空。

八、接受监督。《代表法》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法》同时也规定,代表应当“接受监督”。法律保障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务的权利,但代表也应当增强自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和要求,自觉坚持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依法发表意见,依法提出建议,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将本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的质量,纳入对代表履职考核的范围。(湖北省人大代表、襄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成佳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