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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的乡镇人大工作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2-06-13 09:10   [收藏] [打印] [关闭]

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乡镇人大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十分必要。笔者认为,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的乡镇人大工作主要应做到“三到位”。

一、充分发挥乡镇人大的主体作用,让代表职务执行到位

乡镇人大是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共同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乡镇人大工作的主体就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大代表。据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十三项职权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概括起来,乡镇人大有决定权、监督权、选举权和罢免权,这些职权要通过人大代表共同行使。如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乡(镇)长的候选人;5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议案;乡镇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的罢免案等等。这些法律规定,把人大代表在人数上的量、议事上的质、权力上的度统一起来,以保障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当家作主的地位。既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大代表是乡镇人大工作的主体,只有充分发挥其作用,乡镇人大的作用才能得以显现。

一是周密安排,激发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热情。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是乡镇人大代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等重大事项要在会议期间审议决定;涉及群众利益和民生的议案、建议和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要向大会提出;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要通过大会选举产生;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要在会议期间依法提出。完成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议程,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要使代表们充分感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性、程序性、时效性、规范性,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职权,充分体现基层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人代会会议时间不能短、会议程序不能省、会议议程不能乱、会议宣传不能缺、会议经费不能少。这就要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要在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以前,通过充分准备的情况下依法召开,不能视同其他工作会议说开就开,想怎么开就怎么开。

二是精心组织,注重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实效。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工作的延续和发展。要改变目前代表工作中既缺少内在动力,又缺乏外在监督,还缺乏经费保障的状况。首先,要建立激励机制。对认真履行代表职务,事迹突出的代表,该奖励的要奖励,各级人大常委会授予优秀人大代表的荣誉称号应享受同级党政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的同等待遇。其次,要建立约束机制。代表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依法组成代表小组,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政府推行工作。”组成代表小组,就应有相应制度,用制度规范代表活动。主要应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人大代表视察(调查)制度》、《人大代表学习交流制度》、《人大代表职责制度》等。并建立人大代表履职公开栏、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定期向选民公布代表履行情况。每年或每届内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让代表接受选民的监督。其三,要落实保障机制。代表法第三十二、三十三规定:“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本级人大要依法行使监督权,监督本级政府依法将代表活动经费和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补贴按实际需要和地方经济发展状况逐年有所增加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建议各级党委把本级政府或部门为代表工作提供保障服务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确保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各项保障落到实处,以利代表活动正常有序开展。第四,要探索活动方式。代表法第二十五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政府推行工作”。闭会期间以代表小组为基本形式,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视察、调查、检查等活动,使代表在活动中受到感悟、增强发挥代表作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改进代表视察活动方式。增强代表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要少一些明察,多一些暗访;少一些官员陪察,多一些代表自察;少一些规模性视察,多一些代表持证视察或代表相约视察。要加大代表建议督办力度。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所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具有同等效力。办理得怎么样,落实得好不好,不仅会影响代表履行职务的积极性,还会影响人大代表在选民和群众中的威信。各级人大要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督办工作,不仅要追求其满意率,还要重视其落实率,力求使一些涉及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解决或逐步解决。要加强代表履职典型的宣传。对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的好典型,不仅要在会议期间的集中宣传,还要搞好闭会期间的经常性宣传,激励代表的履行热情和自觉性。

二、把握乡镇人大工作的原则方法,让人大职权行使到位

《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赋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十三项职责,《湖北省实施〈代表法〉办法》规定了代表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活动的五项内容。这就要求,乡镇人大工作,不仅要坚持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原则,又要采取适宜的方法,要敢于并善于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凡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就要尽职尽责地去行使,凡是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或赋予的职权,就要审慎从事,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主要应遵循和处理好以下原则和关系。

一要遵循“五项原则”。一是体现党委意图的原则。坚持和依靠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人大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乡镇人大主席和人大工作者要牢固确立党的观念,凡是乡镇党委提出的决策,依据法律规定又需要由乡镇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审议、作出决定,使党的主张变为全乡镇人民的意志和行动。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是需要人大作出决定性意见的事项,应提交与会代表进行审议讨论,最后采取表决的形式,以多数人同意通过作出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不搞“一言堂”,少数人说了算。三是注重重大事项原则。凡是法律规定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在本地区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事,要依法提交本级人大讨论通过作出决定。四是充分反映民意的原则。凡属本乡镇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尤其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都要提交代表审议、讨论,作出决定。五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一个乡镇来说,可能会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但是又不能一次都解决。这就要从实际出发,先急后缓,先解决那些最需要解决且又能解决的问题。这样,既有利于政府工作,又有利于维护人大的权威,保证人大决定的严肃性。

二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人大监督,是对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一种制约。但权力机关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政府工作,而不是唱对台戏。因此,要增强人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意识,对本级政府工作监督的重点,应放在看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的利益。在监督的同时,支持政府正确行使各自的职权,在监督的内容上,尽量与政府工作的一致性,找准结合点。二是处理好大事与小事的关系。乡镇人大主要是对本乡镇内根本的、长远的、重大的事情作出决定并监督政府去贯彻执行,而不应着眼于政府的一些繁琐事务。应走出完全依托于同级党委的中心工作来开展工作,把工作重点完全放在为民办实事上,把工作的立足点放在为政府“排忧解难”上,不注重工作实效为开展活动而活动的误区。对重大原则问题,该管就管,少一事不如多一事,与人大工作联系不紧的日常工作不必多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三是处理好事前与事后的关系。对本级政府的工作计划或为实施某项法律的准备工作进行监督,就宜在事前进行;对政府的工作计划或某项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则宜在事中进行督促检查。对监督的时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该事前的事前,宜事后的事后。

三、增强乡镇人大主席的角色意识,让主席职责履行到位

《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005年湖北省乡镇行政机关改革一来,夷陵区的乡镇人大主席一职经历了由党委副书记兼任到现在的党委书记兼任,都不设副主席,只配一名人大干事的变革。人大干事不能越权越位去履行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人大主席必须要用一定精力和时间从事人大工作。不能说起人大工作重要,忙起其他工作就忘掉,想起人大工作时又晚了。人大主席、副主席应做到“三个坚持”:一要坚持主席团会议制度。每三个月负责召集并主持一次主席团会议,研究部署或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工作。组织主席团成员做好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工作,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二要坚持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制度。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三要坚持受理来信来访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完成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等。(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人大办公室王世智)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