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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决定权的行使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6-26 03:16   [收藏] [打印] [关闭]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作用,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这对新时期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决定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坚持从本地实际需要出发,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进一步加强了决定重大事项的职能,发挥了决定权所特有的一些作用。但总体来看,地方人大决定权的行使仍是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还需要作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

一、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几点认识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法定职权。我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这是宪法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是宪法所确定的国家权力。宪法的规定是按照“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而作出的,是为了使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独立自主地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决定权是宪法确定的国家权力的具体运作,它集中体现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这条根本原则。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定位。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项职权中处于重要地位,是人大其它职权的核心和基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通常概括为“四权”,即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从宪政角度讲,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可进一步概括为两个方面的权力:一是代表人民行使议决权,包括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性质和来源;二是监督权,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这体现了人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规范。决定权是通过决定或决议的特定形式,对重大事项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既是议决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行使监督权的前提条件。忽略了决定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权就得不到完整的实现。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本质属性。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毛泽东明确指出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而决定权就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内容和形式之一,也是衡量人民是否享有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标志。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的过程,其本质就是保证重大事项决策的正确性的过程;就是反映、体现本地区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的过程。因此,决定权从本质上体现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实质,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政理念。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效力。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是在履行法定的神圣职责,它没有想或不想行使的问题,只有必须充分行使的问题。我国宪政的核心是依法治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放弃行使决定权或是政府、其它组织超越人大决定权,都是对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权力良性运行机制的干扰,是对正常宪政秩序的破坏,应依法予以制裁。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地区重大事项,是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行使国家权力,这种权力必须且只须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行使,它具有最高权威性。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本地区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在本地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不允许其它组织或个人干扰和阻碍决定权的贯彻落实。这是我国宪政原则的要求,是社会主义民主真实性的体现。

二、对行使决定权范围和内容的理解

正确认识重大事项决定权,首先要明确什么是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44条第四、五、七、八、十四项对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已作了原则规定。如何将重大事项加以细化,笔者认为,应根据法律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根据本地区情况,实事求是地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如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荆门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办法》时,结合本地实际,把重大事项的范围界定为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2)依法治市规划、法制宣传教育规划;(3)市人民政府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4)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发展规划;(5)本级财政决算;(6)城市总体规划及对其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7)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兴建和由市本级财政担保使用国外贷款兴建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8)授予或撤销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等等,共17项。重大事项范围的明确界定,使决定权的行使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较好保障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决定权的行使。我们在近年来的实践中体会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决定权,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依靠政府的支持,切实做到“三宜三不宜”。

宜大不宜小。这是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时,要善于抓大事。上面提到决定权范围的几个方面就属于大事。这些大事都是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它们的成败关系重大,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威性,关系到本行政区域人民的切身利益。这些大事抓好了,既维护了全局利益,也有利于进一步树立人大的权威,改变人们对人大的不正确看法。人大工作要紧紧抓住大事,切忌管小事太多,管小事多了往往容易越权。

宜少不宜多。这是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年抓的大事不宜太多,要少而精。因为办事情总要花费人力、物力、财力,但我们的人力、物力、财力毕竟有限。如果不顾客观实际,每年抓的大事多了,人力、物力、财力的需求量超过了可供量,每件事都要去抓,最后只能是一事无成。因此,不宜贪多,要量力而行。如果每年实实在在地抓好三、五件大事,一抓到底,抓出成效,也就达到目的了。

宜粗不宜细。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要由各级政府和部门来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和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贯彻实施的办法。如果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过细,就等于发号施令,越俎代疱,这样就出现了越权现象,从而影响政府及其部门职能的发挥。比如,为扎实开展好“六五”普法工作,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荆门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开展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决议》,决议文字不多,但要做的事情却很多,如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依靠各级政府和部门组织落实。而人大对具体情况了解不深,决议作得太详细了,就容易犯主观主义,反而影响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能作用的发挥。

三、依法行使决定权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好人大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的关系。在新的历史时期,党的执政方式要从主要依靠党的政策到主要依靠国家法律的逐步转变,但这一转变有个过程,在执政过程中,既要执行宪法和法律,又要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这就要求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委决策权和人大决定权的关系。各级人大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前,要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刻领会党委意图,自觉把党关于重大问题的决定作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政治依据、行动方向和指导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把党委的意图和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各级党委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具有号召全体人民贯彻执行的作用,如果经过同级人大讨论并作出决定后,便更具有了法律效力,赋予了党委关于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国家意志的性质,也就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党的重大问题贯彻实施;人大作出决定前,人大常委会党组要主动向同级党委汇报,经党委同意后,由人大按法定程序作出重大事项决定;各级党委要自觉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自觉增强依法执政的意识,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须由人大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各级党委要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由人大按法定程序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二)正确处理好人大决定权与政府行政管理决定权的关系。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能既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大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处理被各级人大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这表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是执行机关。人大决定权是在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事务中,对具有普遍性、全局性、长远性和重要性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而政府行使的行政管理决定权则是为了更好地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而对某项具体事物所作出的行政管理性的决定。所以,人大的决定是创造性的、自主性的,而政府的管理性决定是执行性的,从属性的。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既要依法行使决定权,又要尊重政府的行政管理决定权,同时各级政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人大的决议决定,做到依法及时提交或报告须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正确处理好讨论和决定的关系。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地方组织法列出的各方面重大事项,或人大常委会列入每次会议议程的事项,是否都要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的问题。这个问题实质上就是讨论和决定的关系。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中的讨论和决定,二者既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又有不可混淆的区别。凡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事项,都要经过讨论,这是毫疑义的。但是所有讨论的事项则不一定都要作出决定。如已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有的作了决定,有的则没有作出决定。又如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凡是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可以解决的问题,就不必要去作出决定。但是,凡属于涉及全局的、根本的、长远的重大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依法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四、依法行使好决定权要切实抓好“四项工作”

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具有重要意义。要保证重大事项决定权得到正确行使,笔者认为,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进一步强化行使决定权的意识。人民把当家作主的权力委托给人大代表,而由人大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责就是要集中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意志,用人民给予的权力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首先是一个负有重大决定责任的政治身份,它有责任通过集体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把人民群众的意志变成国家意志,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而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就是通过法定程序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把党的主张转变成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可见,决定权作为人大常委会各项职权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行使好决定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是人民享有管理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衡量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是否到位的杠杆。因此,行使好决定权是完善人大常委会职能的首要任务。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增强行使决定权的意识,要敢于和善于行使好决定权,切实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人民行使好国家权力。

第二,进一步完善行使决定权的有关制度。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们现行的制度确实还存在着过于笼统和不明确的状况,应当通过不断的实践和探索,认真总结行使决定权的经验,并按照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进一步的完善。一是进一步细化重大事项的范围。将应由地方人大决定的事项予以明确,把明确列举为主、概括规定为辅作为界定重大事项范围的原则。凡是能够列举的都应予以明确规定,只有对难尽事项才通过概括性规定予以包举。二是进一步以创新的精神,探索人大行使决定权的规律和新的方法、新的形式,使人大决定权不断得到新的发展。

第三,进一步注重行使决定权的实际效果。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作出决定,这只是形式,而决定的贯彻落实才是实质与目的。因此,地方人大应重视提高行使决定权的效果。一是要抓好所作决议决定意义的宣传。决议决定作出后,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其重要意义,以增强政府和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决定的自觉性,使其真正付诸实施。二是不断提高作出决定的质量。作出的决定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首先,在行使决定权时,要力求抓准问题,突出重点,分清轻重缓急去决定;其次,行使决定权要切实可行,注重需要与可能。只考虑需要,不考虑可能,这种决议决定便无法执行。三是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决议决定作出后,要抓好政府的执行工作,要求政府在一定时限内制定执行的具体措施;要建立督办制度,通过发挥人大机关各专工委的检查作用、人大代表的督促作用、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使其收到良好的效果。对执行不力者要采取措施予以制裁,以保证决定权的行使和权威。

第四,进一步加强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自身建设。要保证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行使,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素质已成为当务之急。人大在行使决定权时也同样存在决策失误的风险。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一要加强对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理论和工作水平,做到既勇于行使决定权,又善于行使决定权。二要适当增强常委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权力配备好强有力的参谋服务班子和助手。加强专工委的建设,配备精通法律和相关知识的专门人员,同时通过借助“外脑”、专家咨询、理论研讨等方式,集思广益,确保作出的决议决定既合法合理,又切实可行。三要完善常委会科学决策机制。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和科学决策相统一的原则,规范决定程序。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问题,常委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荆门市人大常委会 蔡明虎 高胜前)

责任编辑:陈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