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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大对同级法院实施监督的必要性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10-09 00:12   [收藏] [打印] [关闭]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具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在新时期,加强人大对同级法院工作的监督就显得十分必要。

我国《宪法》第2条、第3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统一的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由此可见,《宪法》明确赋予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职责和权力。

我国的审判权派生于立法权,审判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宪法设立的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构,它有义务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依照宪法规定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应是毫无疑义的。此外,《宪法》第62条、第67条、第101条、第104条、第1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l条、第4条、第17条也对人大与法院的关系,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足以说明,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内含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神圣权力。

笔者认为, 新时期加强人大对法院实施监督至关重要。

加强人大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司法理念,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审判机关的工作必须以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高衡量标准,以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必须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人大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机构,是人民群众利益的集中体现,审判机关只有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才能牢牢把握人民所赋予的权力,才能做到严肃执法,更好地发挥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才能真正把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把实现最广大人民利益与保护当事人利益一致起来。这也是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宪政民主成为政治和经济生活重要组成部分的必然要求。

加强人大监督是弥补现有司法监督机制功能不足的需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法律监督机构的设置不可谓不完善,法律监督的方式不可谓不繁多,然而,司法监督的实效却不理想。从司法系统内部的监督来看,体制的行政化倾向使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关系逐渐演化为领导关系,从而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监督应该具有的功能,导致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督往往成为内部的自行监督。从外部监督来看,也存在监督无力的情形。在实际办案中,由于公检法三家往往对一些重大案件采取通气的办法事先达成一致,再分头行动。这样,检察院的错诉与法院的错判往往在事先的“相互配合”中达成了默契。这些现象的存在都要求探寻新的司法监督途径和方式。而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地位、以及人大集体依法行使职权的特点决定了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具有纵向监督的性质,较之其他国家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更具有权威性。可以弥补现有司法监督机制功能的不足。

对审判权监督是树立法制权威的关键。《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实现独立审判,促进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追求的根本目标,独立审判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是司法公信力的需要,人民通常把法院当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当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个别审判人员违法办案、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等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消除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和司法效率的统一,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课题。而消除司法腐败必须加大对司法的监督,可以说,司法腐败的客观情况和人民群众渴望消除司法腐败的强烈要求,就是加强人大监督的合理性基础。不加强监督,难以扼制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漫延,司法权威乃至法治的权威就无法建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会落空。

加强人大监督是保证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人大对人民法院的监督,是对所有工作的全面监督。人民法院只有在人大监督下,才能牢牢把握工作的政治方向,不断端正执法思想,正确处理法律标准与政治标准的关系,既做到依法处理各类案件,又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公正执法是审判机关工作的生命线。人大对审判机关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最具有法律性和权威性,能有效保障审判机关的各项工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忠于宪法和法律,秉公办案,维护法律的尊严;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任务越来越重,案件的难度也不断增大,同时,工作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实践证明:审判机关通过向人大报告工作和汇报一些重要案件审理情况,一方面可以取得支持,排除干扰,另一方面可以发现工作中的一些情况和问题,从而保证人民法院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襄阳市襄州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尹荣华)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