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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把握民主政治的根本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3-08-18 09:27   [收藏] [打印] [关闭]

陈洪波  孙少衡

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认为,政治文明是指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是人类在政治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文明成果,包括政治思想、政治文化、政治传统、政治结构、政治活动和政治制度等方面的有益成果,其核心内容是民主发展的积极成果。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报告中强调指出:“我们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十六大报告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出的重要结论。笔者认为这一重要结论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说明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其中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是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三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辩证统一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伟大实践中。二是说明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系。其中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原则;人民当家作主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途径。

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在中国,离开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就无法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就无从谈起,这是因为:

1、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保证。

中国革命的历史证明,人民当家作主离不开党的领导,没有党的领导,人民就无法成为国家的主人。82年前,在中国各族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壮阔斗争中,随着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进程的不断深入,中国共产党应运而生,中国的面貌从此焕然一新。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站在反帝反封斗争的最前列,掀起了国民革命的高潮。1927年国民党反动派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面对敌人的血腥屠杀,缔造人民军队,实行土地革命,开创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在八年抗战中,我们党和党所领导的人民武装起了中流砥柱的作用。抗日战争结束后,我们党又领导人民进行了气势磅礴的三年解放战争,终于彻底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在一个被奴役、凌辱、虐杀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独立、民主和自由的新中国。新中国诞生后,党领导人民创造性地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全面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使占世界人口四分之一的东方大国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历史证实,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

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党经过艰辛探索,实行了改革开放的新政策,确立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开创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开创了正确道路。在世界社会主义发生严重曲折、国内外风云急剧变幻的局面中,我们党砥柱中流、岿然不动,社会主义在中国展现出蓬勃生机和活力。党在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同时,领导人民在中国大地上建起了独立和比较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不断发展,全国人民的精神生活日益丰富。事实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不愧为领导中国人民不断开创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同时,由于我国是一个有近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人民利益的广泛性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复杂性、艰巨性,必然要求有一个代表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坚强的政治核心,来领导人民掌握好国家权力,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和意志凝聚起来,顺利地建设好自己的国家。不懂得党的领导的重要性,就不懂得社会主义民主的真谛,就不能把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方向,就无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正如邓小平强调的,中国由共产党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由共产党领导,这个原则是不能动摇的;动摇了中国就要倒退到分裂和混乱,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民主政治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一条政治原则,不可动摇、不可转向。

2、树立、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离不开党的领导。

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依法治国的强大武器。宪法和法律的制定离不开党的领导,党的领导要体现在依法治国的全过程中。国家权力机关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做好立法、执法监督等工作,保障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确保司法制度体现正义和公平,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党必须在同级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通过党组织的卓越工作和模范作用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3、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领导还必须与时俱进地完善党的领导。   

党的十六报告总结了我们党的十条基本经验之一就是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紧密结合,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相结合。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方略贯彻实施,必须、坚持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党的十六大修改后的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要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就必须不断地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

二、    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其核心和精髓是人民当家作主。 我们党历来以现实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怎样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呢?

1、必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体和政体。

社会主义作为一种新型的国家形态,它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在我国,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加以固定化、制度化,从法律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和通过人民群众选出人大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来行使职权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必须坚持的。

2、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

中国共产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政治原则。我们党的全部理论和全部实践,都始终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为最高标准,始终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始终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共产党除了人民的利益外,没有任何私利,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我们党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根本立场、观点和群众路线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体现。人民是创造历史的动力,是我们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人民当家作主可以有力促进各民族各界人士的团结,最广泛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把各方面的力量凝聚到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来;人民当家作主可以最充分地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力,不断实现理论创新,并以此推动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使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人民当家作主可以充分发扬民主、有效集中民智,切实尊重民意,把权力运行始终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

3、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权力机关在推进我国法治进程中必须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立法和监督职能。

首先,必须认真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职能,积极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供法制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如果没有比较完备的、高质量的法律法规,就谈不上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就谈不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众所周知,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实现政治文明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有完备的法制作保障。如果离开完备的法制就谈不上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应当看到,自从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非常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开放的不断扩大,特别是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以及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我国的立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进展。从中央层次的立法来看,24年来,除现行宪法和3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法律306件、法律解释9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22件,国务院制定了942件行政法规,一个以宪法为核心,专业法为重点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当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法制建设的任务还相当繁重。担负着立法任务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发扬与时俱进的精神,抓紧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使我国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等领域进一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以便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应该看到,与经济立法相比,我们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立法比较少,这是目前我国在立法方面的一个缺陷。究其原因主要是我们在这方面的实践经验不多和思想解放不够造成的,这在客观上制约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前进步伐。由于在这方面无法可依或法制的不完备,目前在政治文明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等诸方面,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人治现象,一些地方的民主制度、民主作风被不同程度地践踏,少数地方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比较紧张,以致于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阻碍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长此以往,将会影响到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要改变这种现象,除了要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广大党员干部进行民主法制教育,提高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意识外,还应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工作。因此,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认真总结我国在政治文明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条件成熟时,及时地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当前,要特别重视制定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使我国在政治生活中做到有法可依,同时也使政治文明建设在法制的轨道上前进。

其次,必须认真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监督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支柱。没有监督,公共权力就有可能失控,就会导致权力的异化或滥用,政治文明建设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必须研究如何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使掌权者更好地为公众和社会服务。在我国,人大的监督是最高层次、最有权威的监督。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对于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一是要做好法律监督。要加强宪法和法律监督,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二是要做好工作监督。要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建设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要在政治、经济、文化诸领域做到依法监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在我国,由于长期受封建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人治的思想根深蒂固。表现在工作中,往往习惯于按照某某领导人的讲话或指示办事,而对于依法办事却感到不习惯,甚至不以为然。有的甚至有法不依,执法犯法,徇私枉法,严重地破坏了法制的公正,践踏了法制文明,人民群众对此极为不满。这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背道而驰的。因此,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切实把监督放在首位,努力改进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进一步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文明执法。当前,最重要的是从实际出发,重视研究如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实施宪法的体制和机制问题,以切实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同时要通过加强监督工作,促进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落实。应该看到,由于种种原因,在少数地区,人民的民主权利还未真正落实到位。极少数干部民主法制意识不强,工作中只求方便、图省事,有的甚至将一些法定的程序省掉,有的作风简单粗暴,搞一言堂,有的甚至借改革之名,擅自撤销工会等群众组织,等等。凡此种种,实际上既违反了法律,也变相地剥夺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伤害了群众的感情,从而引起了群众的不满。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进一步加大对选举法、工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及时纠正破坏人民民主权利的违法事件。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切实保障人民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依法治国是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

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任务。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律性认识的深化。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实现依法治国,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依法治国要求党要坚持依法执政。

首先,党要牢固树立依法执政的法制观念。一是强调人民立法。立法权是人民最基本的权利,我国的一切法律制度都是在党的领导下由人民制定的。即法律的产生是在党的领导下由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通过严格的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二是强调法律至上。法律由其自身属性所决定而具有高于任何个人意志的权威和效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三是强调法律平等。要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决反对超越法律之外的各种特权思想和特权人物,并消除执法和司法中的腐败现象。四是强调权力制约。要做到以法制权,依据宪法、法律和党规党法来规范和制约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行为。

其次,党要严格依法办事,带头守法。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懂得,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自觉而坚定地做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模范。绝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和超越于法律之外的行为和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遵守法律,就是服从全国人民的意志;执行法律,就是落实党的主张,就是按人民的意志办事,就是维护人民的利益。

再次,党要努力改革和完善执政方式。随着我们党从一个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奋斗的党,成为一个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从一个受到外界封锁的状态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在全面改革开放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这要求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必须发生相应的变化。要把党的执政方式纳入法制的轨道,要从主要依靠政策向主要依靠法律转变,从直接的发号施令到通过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遵守宪法和法律、向国家机关推荐干部等方式转变。要通过法定的程序,把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党的方针政策变成法律法规,成为国家意志,作为全社会都必须一体遵守的活动规范和行动准则,并最终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它的贯彻执行。这样,才能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和体现党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全面领导,进而保证严格依法办事。

2、必须把权力运行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

早在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延安回答黄炎培先生提出的共产党在执掌全国政权后如何跳出“其兴也渤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时指出:“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依法治国是人民治国、民主治国。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要表达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接受人民的监督。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构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是人民通过法定程序授予的,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依法施政;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未经人民授权或超越人民授权去发号施令,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民主与法制是紧密相连、相辅相成的,不实行法治就不能确保人民真正当家作主。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3、努力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

历史经验证明,一方面法律不健全,制度上有严重漏洞,坏人就会乘机横行,好人也无法充分做好事;另一方面虽然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但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思想道德素质低下,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会形同虚设。法律和道德都不是万能的,各有所长,各有所短,因此治理国家必须实现两者的紧密结合,才能相得益彰,共同推进我国的依法治国进程。

综上所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个有机的整体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之中,把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这一根本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构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理论依据和实践途径,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指明了方向;它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政治环境和法治环境,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作者单位: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