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理论研究 >> 文章详情
关于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人事任免程序的思考
人事任免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依法按程序行使人事任免权,是做好人大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有关地方人大人事任免的具体程序,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事任免工作程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各地做法不尽一致。从有利于人大人事任免工作健康发展出发,很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人事任免程序,保证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本文仅就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科学、规范程序的建立和完善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人事任免程序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更好地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相结合的原则,这是我国长期形成的一条基本原则。党管干部就是党委依照法定程序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荐干部,通过人大选举或人大常委会的任命,使党委的推荐意见变为国家意志。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人事任免程序,就是要通过严格、规范、科学的法定程序,把党委的人事安排意图变为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接受和遵守的国家意志。只有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人事任免程序,才能严格依法任免,也才能更好地体现党管干部原则。
2、有利于人大更好地依法行使任免权。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人事任免程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是人大依法任免的具体体现。如果没有科学、统一、规范的工作程序,人大人事任免工作就会陷入随意性、无序性的泥潭,就会失去应有的严肃性、公正性、公平性,就无法摆脱人们对人大“走过场”、“橡皮图章”的不良印象。只有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人事任免程序,才能真正保证人大严格依法行使任免权。
3、有利于坚持正确的用人标准。在选拔干部问题上,我们党始终坚持选拔那些德才兼备、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人事任免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任免干部,对于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更好地坚持正确的用人标准,选好人,用好人,用人民信赖的人,对于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用人环境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人事任免程序的“十个环节”
1、材料审核。凡应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在提出任免案的同时,应报送提名任免文件、民主推荐情况、考察材料、个人简历等。人大常委会在接到人事任免案后,应委托有关办事机构对有关任免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任职年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学历是否达到任职规定要求;任职年限是否符合任现职的规定要求;是否需要任职回避;需要任职审计的,是否报有审计材料等。经审核,有关任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报送单位进行补充、修改后,再报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核。
2、任前公示。凡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命前一律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为: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籍贯、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公示的时间一般为7天。公示期间,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
3、调查了解。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调查了解的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了解,调查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并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党委有关部门和提请任命机关已调查清楚的问题,人大常委会应要求有关部门向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4、任前考试。凡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应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任前考试,考试的基本内容包括,《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知识、时事政治等。政府及所属部门、“两院”的拟任人员加考与其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考试一般采取闭卷的形式进行,由人大常委会建立题库,考试前随机抽题。考试结果由人大常委会书面通知提请单位、拟任人员所在单位和本人。凡考试不合格者,人大常委会不予任命。
5、提请初审。人事任免案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前,主任会议要认真听取组织人事部门和提请任命机关关于任免对象的情况介绍,及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关于材料审核、任前公示、调查了解、任前考试的有关情况汇报,对人事任免的有关事项进行初审。若主任会议多数成员对拟任命的人选有不同意见,由提请单位重新提出人选。如果提请单位认为人选不宜改变,由提请单位作出说明,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再提请常委会进行审议。
6、供职报告。凡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都应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供职报告。供职报告应简要叙述拟任职务的基本工作思路和接受人大监督的打算等,字数一般不超过1500字。书面供职报告应提前3天报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并于审议前发到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
7、任免审议。人大常委会在对人事任免案进行表决前,要认真听取主任会议及有关部门关于任免对象的基本情况、考察情况、材料审核、任前公示、调查了解、任前考试等有关情况汇报,并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分组审议酝酿,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如多数人意见一致,即可进行表决;如多数人有不同意见,且有事实依据,可以暂缓表决。
8、任免表决。任命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于免职和接受有关人员辞职,一般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也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在审议决定人事任免事项时,须以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9、就职宣誓。任命表决后,举行就职宣誓仪式。在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的主持下,被任命人员集体面对国徽进行宣誓。内容应当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勤政廉洁,公正执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宣誓完毕,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证书。
10、任免公告。凡经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应由人大常委会印发书面任职通知,在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公布,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三、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人事任免程序应坚持的“四个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人大常委会党组织在推进人事任免程序科学化、规范化过程中,要认真贯彻党委关于人事安排的意图,尊重党委的提名,并通过科学、规范、合法的工作程序,保证党委意图的实现。特别是在有关工作程序和方法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要积极向党委汇报,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在人事任免的有关具体问题上,任免前要主动与党委沟通,如实反映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及材料审核、任前公示、调查了解、任前考试等有关情况,以便于党委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调整方案或说明情况,确保党委的意图得以实现。
2、依法办事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人事任免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凡是法律有规定属于人大任免职责范围的,都要认真履行,决不含糊;在工作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方法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要制定相应的程序、办法,并保证这些程序、办法得到认真执行,使人事任免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合法。
3、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这是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的重要条件。在审议任免案时,要安排充足的时间进行认真审议,让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对不够了解的情况,要让大家积极提出意见,有关方面详细介绍情况,认真负责地进行审议。在此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让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
4、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人事任免程序,并使各种程序和方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制定统一、规范的工作标准,如制定统一的审核、考试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使每一位被提请任命的人员用同一标准衡量,按同一程序操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地任免干部,保证人事任免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公平性,为优秀干部的脱颖而出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襄樊市襄阳区人大 马永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