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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2018年12月2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根据宪法、监督法和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等规定,对2019年度监督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全省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3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关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9年上半年工作暨开展公益诉讼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2019年上半年工作暨开展公益诉讼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自主创新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听取和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决定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九)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决定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惠企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一)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专项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含地方政府债券)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二)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省级决算(含2019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三)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上半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四)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上半年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五)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部分项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六)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七)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八)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及省直有关部门关于2018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并开展满意度测评。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上述报告,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
(一)检查《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检查《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三)检查《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四、实行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一)新制定或修改且实施满一年需要报告实施情况的法规
1.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和项目数的决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由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3.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4.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由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5.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条例。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6.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7.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8.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决定。由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9.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由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实施满三年需要报告实施情况的法规
1.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3.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由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的决定。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5.湖北省价格条例。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6.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由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7.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由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8.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的决定。由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以上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书面印发常委会会议。
五、审议意见处理情况跟踪监督
以督促审议意见整改落实为重点,加强对省人大常委会各项监督事项的跟踪督办,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六个月内,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应督促省“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及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审议意见,一并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六、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有关备案审查工作要求,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坚持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沟通、报备、审查、处理、反馈和纠错机制,强化刚性约束,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审查质量,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法制统一。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做好备案审查平台功能完善和向下延伸工作,提升备案审查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加强对市州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市州人大常委会落实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
做好2019年度的监督工作,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深入调研,使监督工作更好的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增强执法检查报告所提意见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与市县人大的工作协同配合,增强监督工作合力。加强宣传报道,依法将监督计划、监督过程以及监督结果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使监督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要按照本计划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务求实效,保证常委会各项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本计划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