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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题询问与审议的思考
从各地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来看,常委会会议专题询问开展得如火如荼。目前人们对专题询问存在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专题询问只是询问的一种类型,是为了审议的需要,越过审议报告或议案独立进行专题询问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关于询问。应该说询问是法律规定的方式或方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预算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归纳整理关于询问的法律规定,可把询问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询问代表。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第二类是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其相关工作机构。立法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三类是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一府两院”或有关机关及人员。代表法第十三条规定,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国务院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并派国务院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本文着重对第三类询问加以探讨。从法律对第三类询问的所有规定可以看出,此类询问必须建立在审议报告或议案的基础上。也就是说询问要依附于审议报告或议案,越过审议报告或议案进行询问没有法律依据。笔者认为,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就是在审议报告和议案时,对有关不清楚和不了解、不满意的方面,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作出解释和说明,以便提出科学合理的审议意见或做出决议决定。询问是为了审议的需要,是为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服务的,一定要围绕审议的报告和议案内容展开。
关于专题询问。法律上没有明确提出专题询问概念,可以说专题询问不是法律用语。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长吴邦国在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提到专题询问,在提出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任务时,用一个自然段落阐述专题询问和质询:“要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根据监督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决定的精神,今年我们将选择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题汇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要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答复问题”。
从上述文字表述不难看出:专题二字只是在自然段开头的小标题中使用,但在其后具体阐述专题询问时却没有专题二字,只说询问,专题询问主要依据的是监督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决定中的询问。因而专题询问就是指为了审议专题工作报告而进行的询问。这表明专题询问就是第三类询问。因而专题询问当然也是为了审议的需要。
在实践中,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时将专题询问游离或越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独立进行。往往事先确定专题询问内容,甚至在审议通过年度工作要点时便确定了专题询问事项。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欠妥,不能为了询问而询问,也不能因为领导人说了开展专题询问就去改变询问的初衷或性质,甚至夸大或放大专题询问的作用和效果。(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武春)
责任编辑:陈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