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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备案审查 推进依法行政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监督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应当开展的一项经常性监督工作。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对于发挥人大监督作用,维护法制统一,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贯彻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宜城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常委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办法,强化工作保障,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工作程序,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为建设法治宜城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强化主体建设,夯实工作基础,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1、明确办事机构、人员和职责。建立工作机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机关办公室、相关工作委员会协助配合。
2、注重发挥人大常委会议事委员会的作用。为建设一支与监督法规定相适应的备案审查监督队伍,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议事委员会,增加了一些具有专业知识、熟悉法律的专业人才,进一步改善了结构。
3、加强学习培训。为提升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能力和素质,采取以训促学的形式,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机关工作人员开展了专题培训,学习备案审查工作的相关制度和程序。
二、强化制度建设,规范审查程序,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依据《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制定了并出台了《宜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
1、明确审查范围,做到有件必备。规定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以及需要备案审查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应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真正做到应报不漏、有件必备。
2、完善审查程序,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将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等材料报送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符合报备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在接收后三日之内予以备案登记,并在七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分送有关工委进行审查。在三十日内审查完毕,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三、强化审查机制,提升审查质量,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监督保障
1、启动审查建议机制。市域范围内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认为本市范围内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根据书面审查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启动审查程序。
2、执行审查纠错机制。对审查中发现个别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先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同制定机关沟通,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跟踪制定机关的纠错情况,对逾期未纠正的,发出督办函督促其尽快纠正。对经督办仍不纠正的,启动撤销程序,主任会议向常委会提出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通过常委会审议,撤销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对在规定期限内不报送规范性文件或者不按规定期限变更或者撤销不适当规范性文件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通报,并对主要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威。
3、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利用多种形式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检查,要求制定机关每年二月一日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式五份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查,审查有无不报、漏报情形。(宜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邢涛 谢翰墨)
责任编辑:郑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