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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人大监督实效要用好处理权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05-16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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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依法行使的监督权从构成要素或运行环节上看,至少包括三方面内容,即知情权、审议权和处理权。从当前人大监督工作来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知情权可通过视察、调查、听汇报及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得到保证,审议权则通过人代会及常委会等会议形式依法行使,而处理权这个监督权运行的最后一个环节往往被忽视。
处理权,顾名思义就是对问题拥有的处置、纠正的权力。人大监督工作中的处理权是通过撤销规范性文件、罢免和撤销职务等形式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置,予以纠正。可以说,作为对结果的一种处理,处理权具有监督的实质意义。然而,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只是满足与知情和审议,处理权没有充分行使起来,致使监督效果打了折扣。
处理权该如何行使,笔者认为,行使处理权应握好三个原则。一是严格掌握职权范围原则。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确定职权范围,该由政府处理的具体行政事务不处理,该由“两院”处理的事务不插手。二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原则。人大在监督工作中一旦做出处理决定,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例如罢免,就应包括罢免案的提出和审议、被提出罢免人员的申辩、表决或者组织调查委员会等主要环节。只有依照程序进行,才有可能行使好处理权。三是集体行使处理权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议会制,集体行使职权是其主要工作特点之一。作为监督权的一个构成要素,处理权的行使也不例外,其主体只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处理决定只能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做出,除此之外,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或代表个人,在参与监督的过程中,只具有知情权和审议权而没有决定问题的处理权。(郧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姜文静)
责任编辑:丁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