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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思考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9-22 11:30   [收藏] [打印] [关闭]

今年以来,《人民代表报》先后两次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或备审)进行了专题探讨,许多同仁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笔者以为非常好,也非常必要,这必将有力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近些年来,备案审查工作应该说已越来越引起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视,但据笔者观察和了解,此项工作也还存在认识不够、重视不够、规范不够、督促检查不够等问题。这也是备审工作当务之急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笔者就此谈一谈个人的一些浅见。

首先要进一步统一、提高对备案审查工作的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载体和体现。此项工作就是把关的工作,其目的是确保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由此可见,备审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工作,而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充分认识备审工作的意义和作用,要克服备案审查工作可有可无等思想,树立不重视或不抓好备案审查工作就是失职的观念,做到在思想上重视,在工作上与其他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其次,要规范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目前,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没有专门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其工作有的由法工委或相关工委负责,有的由办公室、研究室等部门负责等,有的即使有机构但名称也不统一。由于没有专门的机构,因此对备审工作缺乏系统的研究和把握,也缺乏应有的工作力度。笔者以为,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都应设立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名称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室”比较合适。

第三,要规范备案审查范围。由于法律对备案审查范围规定不细,因而造成各地执行不一,比如党、政联合发布的属于备审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法院、检察院用于指导法院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法院、检察院与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印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等,应不应该报审,已有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不便于操作。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要制定指导性意见,省级人大常委会要制定相应的条例或细则。

第四,要规范备案审查程序,主要是报请备案审查的程序。可以分两类做出明确且便于操作的规定,一是下级人大如何向上级人大常委会报备,二是“一府两院”如何向人大常委会报备。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建议上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会议或文件,加强下级人大常委会备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办检查。

第五,要建立并落实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一是要认真落实《监督法》关于人大常委会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的规定,要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作为报告的必备内容,以促进各级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备案审查工作。二是要建立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关于备审工作情况专项报告制度,促进“一府两院”增强规范性文件报备报审意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三是要建立常委会专门工作机构向主任会议定期报告备审工作情况制度,推动主任会议进一步重视并加强备审工作。

第六,要建立备案审查工作检查监督制度。一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应把备审工作情况纳入执法检查工作范围,适时开展《监督法》关于备案审查的执法检查,促进法律规定的贯彻执行。二是要选择若干个单项规范性文件报备报审后贯彻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或调研,发现问题督促“一府两院”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进,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法规性、严肃性、科学性。三是要建立对“一府两院”特别是政府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报备报审情况的检查或调研,促进“一府两院”增强报备报审意识,做到该报备报审的全部报备报审。(秭归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周平)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