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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题询问“问”后督办的思考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9-25 07:11   [收藏] [打印] [关闭]

询问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种监督形式。专题询问是对询问这一法定形式的创新和发展,是人大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就某一方面工作而集中开展的专门询问活动。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启动了专题询问,集中推动了一些相关问题的重点解决,体现了人大监督的力度和成效,专题询问已成为人大监督工作中引人注目的新亮点。但是,从现实情况看,专题询问还存在着“一问了之”的现象。有些地方注重专题询问的前期准备和现场效果,而忽略其后续工作,对受询对象承诺的事项没有跟踪督办,弱化了监督效果。对此,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真正行使好专题询问权,提高专题询问的实效性,应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加强对专题询问的“问”后督办工作。

一是交办前列出清单。专题询问结束后,人大常委会应落实工作机构,制定跟踪督办计划与方案,对询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关注的重点事项以及提出的主要问题,进行归纳梳理。并根据受询部门的答复,结合常委会审议意见,把“一府两院”“答应”和“许诺”的事情逐一挑出、开出清单,明确办理期限,提出具体办理意见,以书面形式交“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研究办理。同时,将询问和答复情况依法及时通过不同方式向社会公布,一方面赢得更多民众的理解支持,扎实有序地推动工作;另一方面接受社会监督,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增强监督实效。

二是督办中跟踪结果。要综合运用视察、检查和调查等多种监督形式,按照清单上所列事项,对“一府两院”落实人大审议意见以及有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还可组织督办专班,采取电话沟通、民意问卷、代表评议等多种方式定期督查,对其答复承诺事项一跟到底。期间,可适时向群众公开政府及其受询部门落实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办理不满意的,要依法采取措施,常委会可以再次听取和审议该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可来个“回马枪”,就有关问题再行追问。若最终仍有某一事项得不到满意答复,可依法启动质询权、特定问题调查权等更具刚性的监督手段。总之,要对照清单,逐一把问题问到底、问出成效。

三是办结后定期复查。“一府两院”及其受询部门在对承诺事项办理结束后,应及时报告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要仔细依据清单核对办理结果,并依法将整改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布,全面宣传和展示专题询问的成效。同时,要建立长效机制,定期组织专班开展复查,切实增强专题询问实效,最终达到支持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共推发展之目的。(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方昌惠)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