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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地方人大常委会督办工作
地方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并形成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决议、决定执行如何,对审议意见办理怎样,需要地方人大常委会进行督办,而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又是地方人大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主要依据。由此可见,督办工作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要环节,不可或缺。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满怀法律自信,加强督办工作,把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督办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摆上重要的工作日程。
一、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
督办事项是指“一府两院”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的贯彻落实情况,其主要内容是:(一)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二)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及审议、视察、评议意见的执行和办理情况;(三)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意见的办理情况;(四)人大议案的办理情况;(五)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督查的其它内容。
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主任会议意见、人大议案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不同。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具有法律效力,“一府两院”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并按要求报告执行和办理情况。现行所有法律中,没有任何地方对“主任会议意见”作出过表述,说明其法律效力,“主任会议意见”不能等同于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也就无法要求“一府两院”强制执行。人大议案一经通过就具有法律效力,经过多年实践,人大议案的督查督办已形成一套成熟的办法。本文主要探讨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督办工作。
二、督办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机制不全,督办无章可循。目前,党委和政府在办公室内部设立了专门的督查督办机构,并配有专人从事督查督办工作。人大机关还没有专门从事督办的工作机构,也没有专人从事这项工作,直接影响了人大督办工作的开展。绝大多数地方人大的督办工作机制还不建全,督办工作无章可循,处于无序状态。
(二)针对性差,督办工作不便进行。有些地方人大由于确定监督议题不结合实际,选定审议议题不科学,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审议意见太原则、太笼统、太抽象、针对性差,“一府两院”在办理时无从下手,督办工作难于开展。
(三)转交不严,督办工作粗放。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通常以人大公报的形式送达“一府两院”,并在报刊网络上公布,主送机关不明,承办部门不清,督办责任模糊,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不能得到很好落实。
(四)时效意识不强,督办工作没有持续性。有的地方人大做出决议、决定慎重,审议报告周密,但督办落实没有给予足够重视,没有办理时限,办与不办、落实好坏全凭自觉。
(五)责任追究不到位,督办刚性不够。对执行和落实人大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不力或拒不执行的,较少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手段,致使“一府两院”及其部门个别负责人对人大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办理重视不够,认为人大提出的建议只供参考,办理工作停留在交来交往上,没有认识到人大监督区别于其他监督的法律刚性。
三、改进督办工作建议
(一)健全制度,办理规范性。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结合工作实际,一般都制定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和《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规定》等制度,就如何执行和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以及跟踪监督的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并严格按照制度规定,依法办理。随着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还需要制定《关于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执行和办理督查办法》,对督办的主体、内容、程序、责任和要求作出具体的规定,确保督办工作有章可循、有序进行,增强综合运用监督形式的实际效果。
(二)提高质量,注重针对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十分重视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质量,作出的决议、决定应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实际情况,符合人民的意志和愿望。审议意见作为权力机关实施监督和执行机关改进工作的依据,其内容要合法、科学、真实,既充分肯定成绩,又指出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经过努力可以实现或得到解决。一是请 “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意见,对会议将形成的审议意见在会上征求“一府两院”及其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当场表明办理态度,增强审议意见的办理效果。二是起草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时避免大而空,突出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使“一府两院”能更好地落实整改措施。三是对急需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审议中意见较集中的重大问题,明确办理期限,要求承办单位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三)规范交办,强化严肃性。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5—10个工作日内,交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关于转交形式,通常以人大常委会文件、办公室函转交,视内容确定主送本级政府办公室或“两院”,并抄送有关部门。依照监督法有关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专项工作报告,不管是政府负责人报告,还是政府委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都是政府对某一专题所作的工作报告,不是由某一个部门向人大常委会作工作报告。因此,转交审议意见时,主送机关均应为本级政府办公室,而不是政府某主管部门。同理,在报告落实审议意见情况时,不得以政府有关部门名义报送,均应以政府名义报送。
(四)加强督办,突出时效性。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审议意见,坚持在规定的期限内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对口督办,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认真落实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同时深入基层进行调研,掌握办理落实情况,并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人大常委会每年年底对“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办理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审议,对执行不力或落实不好的,要求“一府两院”重新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整改。
(五)依法追责,凸显法律刚性。人大督查督办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消除顾虑,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在督办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中,紧盯一个“实”字,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一府两院”对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不报告执行或办理情况的;不如实报告执行或办理情况的;无正当理由不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人大常委会检查工作时或组织代表视察时不如实汇报工作,提供情况,回答问题的;人大常委会将依法进行询问或质询,并对有关机关、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处理。(谷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冷维新 翟光清)
责任编辑:陈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