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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会期间”可以提质询案吗?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9-29 08:29   [收藏] [打印] [关闭]

关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人大常委会提质询案,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地方组织法都明确规定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而监督法关于质询案并没有限定只在“会议期间”提出。那么,“闭会期间”可以提质询案吗?

笔者认为,关于质询案的提出,依法人大代表只限于“会议期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闭会期间”可以提出。

人大代表提质询案,依法限定在“会议期间”。从宪法第七十三条、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十六条和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代表法第十四条关于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联名向本级人大提出对“一府两院”及其组成部门的质询案,都限定在人大“开会期间”或“会议期间”,没有规定人代会闭会期间可以依法联名提出质询案。法律之所以没有赋予各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质询案的权利,笔者以为重要因素之一,不能因为少数代表(全国人大代表30人或一个代表团、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的联名质询就召集人代会,这也达不到“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宪法第六十一条、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门槛人数。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质询案,监督法没有限定“会议期间”。虽然说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十三条、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七条都将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一府两院”及其组成部门的质询案,限定在“会议期间”;但是,之后新出台的监督法就没有了这一限定。笔者认为,从监督法对质询的程序规定来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在“闭会期间”提出质询案,隐含在法律条款之中。首先,“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监督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正常程序,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提前召开提出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和日程,如果质询案不在主任会议之前依法提出,就列入不到下次常委会会议议程;如果仅限于在常委会中提出,就有可能打乱本次人大常委会日程,也让有关被质询机关感到突然,难以充分应对;因此,允许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提出质询案,很有现实必要。其次,监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也可以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也就是说对质询案的答复不一定非要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这样一来,依据监督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一旦质询人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也必然会出现“闭会期间”的再次质询要求答复。

质询的缘由是由于有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疑问和质疑,要求答复。为达到这一监督目的,各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可以通过行使建议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有关机关工作中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有关机关依法答复;也可以依法行使约见权,约见有关机关负责人,当面提出疑问和质疑,要求答复。还有就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各级人大的常设机关,“闭会期间”的职权一般应有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不宜重合;也就是说,法律既然赋予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质询权,那么人大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就没有必要再拥有质询权了。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的疑问和质疑,也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质询案来实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