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代表通道 >> 文章详情
常委会组成人员闭会期间提质询案有法可依
【点评话题】
我国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案,而监督法只是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人大常委会依法提出质询案,并没有明确要求在“会议期间”提出。
【独家观点】
笔者认为,质询案的实质要件是如何答复,而不在于是否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提出质询案只是整个质询案受理过程的一个起始点,是准备阶段的工作,在闭会期间提出简便易行,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观点辨析】
首先,质询作为一种重要监督形式应依监督法为准。虽然地方组织法第47条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案,但监督法第35条对同一事项却没有明确这一时间要求。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监督法显然优于地方组织法。另外,监督法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地方组织法2004年10月27日进行第四次修正,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监督法未做会议期间提出质询案的规定另有深意,是简化程序的需要,因此,闭会期间提出质询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闭会期间提出质询案简便易行。质询案涉及提出和答复两个环节,一般情况下,当次会议提出,当次会议就可以由有关机关答复,体现高效简捷的特点。如果在常委会闭会期间提出,能留出充足时间,先有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对提出质询案的人数、对象、问题、内容等要件进行审核把关,再召开主任会议决定质询案答复的形式、时间等相关事宜,这样便于在常委会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有针对性的进行口头答复,或者将书面答复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反之,如果规定必须在会议期间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势必要加开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质询案受理事宜,增加会议议程,不利于精简会议,甚至影响质询案的办理效率。(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闫旭辉)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