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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重点 强化措施 改进方式
不断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
——鹤峰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侧记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近年来,鹤峰县人大常委会坚持把监督工作作为履行职权的重要手段,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措施,改进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努力增强监督实效。
一是突出监督重点。在开展经常性常规监督的基础上,选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监督重点。2012年,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的调整和收费标准提高,农村居民反响强烈。在县第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多名县人大代表积极呼吁,人大常委会快速回应,开展了对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情况的视察,根据视察情况,提出审议意见,要求县人民政府对此进行整改落实。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督查,并在第10次常委会会议上专题听取了县人民政府对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审议意见,采取了强有力的具体措施进行整改落实,经过近一年的工作努力,使全县新农合工作有了新的起色,该项工作深受全县农村居民好评。
二是强化监督措施。为避出现监督工作“自说自听”现象,因此,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检查和调研活动,都会要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在活动中,政府职能部门能真实的听到人大代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也能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并给予解释。每次常委会会议,安排县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相关议题审议结束时,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就如何落实会议决定决议和意见建议作表态性发言。会后,人大常委会将审议意见反馈给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三是改进监督方式。更加注重倾听民声和了解民意,一方面积极探索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制定《鹤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每次会议邀请3-5名社会公众参加旁听,为公民更好地了解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提供新的窗口和平台;另一方面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对于人民群众的合理合法要求,坚决支持。2013年5月,县城居民陈光秀向人大常委会递交了一份关于《鹤峰县住建局拒不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违法行为》的上访材料,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依法责令相关职能部门切实依法履行职责,此上访件很快得到落实解决,切实维护了有关群众的合法权益。(鹤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谭兴勇)
责任编辑:吴志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