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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大审议意见是“一府两院”应尽职责
长期以来,社会公众对“一府两院”是否必须执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人大审议意见没有约束力和强制力,“一府两院”只作意见参考,不必逐一执行;有的认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是人大集体议事决策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一府两院”必须执行。那么,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到底应该执行不执行呢?
笔者以为,执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是“一府两院”应尽职责。首先,应当明确,“一府两院”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是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要职权之一,而通过人大常委会集中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 专项工作报告,集体行使监督职权,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神圣职责,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犯。其次必须明白,“一府两院”作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严格按要求向人大报告并及时提交人大讨论决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能有丝毫的动摇。再次要清楚,审议意见是对人大开展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和专题审议工作成果的高度概括,是常委会依法行使权力行为和组成人员集体意志的集中体现。审议意见落的实不实、办理效果好不好,不仅关系到人大监督工作,更关系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质量和水平。
由此可见,日常工作中,“一府两院”就一些重大问题或者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适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认真听取和办理好人大审议意见,本身就是依法履职的行为体现,更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接受监督的具体表现;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适时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依法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基本形式,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既是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又是对 “一府两院” 的具体要求,无疑是具有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的。“一府两院”必须切实贯彻执行,绝不能降格以求。因此,“一府两院”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把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好、落实办理好,才有利于从整体上相互理解支持,共同推动工作。(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大财经工委主任 张天科)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