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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大监督发挥更大的作用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7-05 06:57   [收藏] [打印] [关闭]

人大行使监督权,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权来源于哪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可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法定的,不是可有可无的,如果不能依法行使监督权,就是人大工作的缺位、失职。

当前,存在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少数部门用行政思维代替法律意识,把人大及其常委会当作一个工作部门,把人代会、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当作一般的工作会议,没有意识到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通过法定的会议形式来行使职权。更有甚者,个别部门把人大的监督当作找麻烦、找茬子,对于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的监督工作不重视、不配合,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意识不强。

人大与“一府两院”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工作出发点和总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说,人大的监督工作不是局限于监督层面,而是着眼于促进、支持国家机关工作这一更高的层面。但是人大的支持不是无原则、无限制的支持,而是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基础上,寓于监督的支持。

人大监督不是某个人行使的监督,也不是针对某个人行使的监督。法律法规对人大的监督同样有着严格的规定,其必须是依法进行的,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监督法还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现阶段,部分被监督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对人大的监督职能不甚了解,缺乏监督意识,地方人大监督还没有收到应有的效果,究其原因是多种的,强化人大监督需要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其首要任务是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树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理念,同时积极宣传人大监督取得的成效,增强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其次,人大要加大刚性监督,在进行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工作评议时,要抛开人情因素,敢于、善于监督,监督要到点子上、关键处,同时有针对性的突出一些重点,做到“到位不越位,尽职不揽职”,与有关部门共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恩施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唐洪贵  周霆)

责任编辑:张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