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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县人民检察院巧用“合适成年人参与机制”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7-01 09:22   [收藏] [打印] [关闭]

近日,兴山县人民检查院依法对黄粮镇户溪村犯罪嫌疑人舒某入户盗窃的案件进行了问询调查。检察官考虑到舒某是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又不履行监护义务,依法启动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机制,邀请犯罪嫌疑人舒某所在村的村委会干部现场全程参与了询问调查,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舒某自幼父母离异,父亲长期在外务工,生活无人照料。2009年舒某辍学在家后,多次入户盗窃被警方抓获,因考虑到他年幼无知,每次都是经公安干警和地方干部苦口婆心的教育后,让他回到了社会。2012年底,年满十六周岁的舒某再次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经过多方努力与舒某在浙江务工的父亲取得了联系,并告知其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履行监护义务,可以代为行使诉讼权利,但舒某父亲均表示放弃,更不愿意从浙江省回到兴山履行对舒某的监护义务。为切实保障舒某的合法诉讼权利,县检察院及时启动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机制,联系了舒某居住地所在的村委会干部,邀请其到场参与讯问,该村干部在了解详细情况后欣然同意。

这是新的《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以来,兴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首次邀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代表参与讯问。在看守所讯问室,检察员告知了舒某相关的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并介绍了基层组织代表。讯问完后,检察官将笔录交给舒某看后签名,该基层组织代表也接过笔录仔细核对,并签名、盖上了村委会的公章。

询问调查结束后,走出看守所的村委会干部对检察官说:“这孩子从小父母离异,父母亲在外打工,长年没人管他,很可怜,所以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感谢你们检察官如此关心这个孩子,希望他诚心悔过,早日成人。”

据悉,兴山县检察院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自2013年年初,就启动了“合适成年人参与机制”,该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小组依法制定了适合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合适成年人”的参与程序、权利义务等,建立了以基层组织代表、公职干部、教师、法律工作者为主体的 “合适成年人”库,为确保“合适成年人参与机制”得到顺利推进奠定了良好基础。(兴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余丙军)

责任编辑:唐雯